自告奋勇添酒精烫伤同伴也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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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5日16:29 北京晚报 | |
几个同事本来高高兴兴围坐吃火锅,不料其中一人添酒精时,酒精骤燃而将另一名同事烧伤成伤残。9月30日,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饭店老板和“肇事者”共同赔偿受伤者2.6万元(其中邹某赔偿1.14万余元)。 2002年7月12日,屠世明、王孟臣等7个同事到邹德祥的餐厅吃火锅。席间,酒精炉里无明火,屠世明等人就叫服务员添加酒精。一女服务员拿来了一瓶液体酒精放在餐桌上,后 包律师点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餐厅经营者没有尽到上述义务造成了就餐顾客的人身伤害,应当对消费者人身受到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王某的不当行为构成了对伤者的民事侵权行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确认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责任,应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主观过错。王某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人身伤害存在损害事实,并且上述伤害的结果与王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本来向炉内添加酒精是餐馆服务员的职责,但服务员没做到。王某在不了解酒精添加方法的情况下主动“热心”添加酒精,也说明了他存在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理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由于他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魏晓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