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翁操刀斩子 乡民、人大代表联名请法院轻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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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6日06:43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武汉十月十五日电 (艾启平 樊斯坦) 湖北洪湖市人民法院日前对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的“斩子”案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今年六十四岁的柯某,二00三年二月七日凌晨三时许进入其子卧室,在确认其熟睡之后,在妻子刘某的帮助下,举起篾刀当场将儿子砍死。随后柯某一直在儿子尸首旁坐到天亮,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据称,柯某之子一贯好逸恶劳,长期打骂家人、扰乱乡邻,在当地激起民众公愤。一九九八年防汛期间,他称病不能上堤防趁机行窃;二00二年冬,他在长江岸边抛石施工现场将施工人员打伤,并对老板扬言“叫你妻子陪我睡一觉”。 柯某“斩子”案发后,湖北荆州、洪湖以及当地龙口、乌林两乡镇人大代表共三十五人,当地村民八十五人联名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柯某减刑处理。 湖北洪湖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国家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自处死他人,包括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被告人长期受迫害而杀人的,在司法实践中属于“情节较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