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虽不知情 也要承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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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6日10:57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通讯员付兰荣实习生孙启明)赵某好心替弟弟到工地帮忙,哪知这一去便再也没有回来。由于吊车的起重钢索拉断,导致赵某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的妻儿将吊车的出租方某公司及承租人张某列为被告,诉诸法院,要求二者承担各项经济损失85000余元。法院经过对案件综合分析,依法判决张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000多元,精神赔偿费1400元,死亡补偿费5万元以及赵某儿子的生活费6600多元。
2002年10月13日下午,被告张某的司机找赵某的弟弟驾驶吊车到工地干活,赵某的弟弟不在,赵某见状遂驾车开至工地。在吊车司机进行吊车施工作业中,赵某在一旁协助,起重钢索拉断,起重物体砸在车上,由于震动,站在车帮上的赵某倒地受伤,当即送往医院救治。因颈椎骨折赵某于同年10月27日死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工地所用吊车系从某公司承租使用,二者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责任由张某负担。 对于原告的赔偿要求,张某辩称,其司机去找赵某的弟弟,其弟不在,赵某驾车到现场与其无关,且出事后他本人也有损失,所以不同意赔偿。 通过庭审调查及各项证据的证明,法院认为,被告张某雇用的吊车司机找赵某的弟弟干活儿,在其不在的情况下,其兄赵某主动帮忙驾车,到现场进行吊车施工作业。张某雇用的司机负有避免危险及保证作业安全的特定义务。明知赵某有一定危险而不加劝阻以致钢索拉断,使赵某摔倒受伤后死亡,与作业人对于安全及技术方面未采取有效措施有关,该责任应由吊车承租人张某承担。另外,赵某系义务帮忙驾车、施工,张某作为受益人还应当承担对赵某死亡的补偿责任。作为吊车出租方的某公司因与张某曾有约定,故不再承担民事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