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弃婴应当依法而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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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6日11:17 法制日报 | |||||||||
刘震 搞慈善,做好事,国家支持,社会认可,人人称赞,但是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守法。 近来,笔者在工作中发现这样一件怪事:一对夫妇,专门“收养”附近医院被遗弃的新生儿,且多为残疾儿童,现已“收养”24人之多。问其缘由,说是在做慈善工作,为政府
其一,母婴保健法规定:“有产妇和新生儿死亡以及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而医院对被遗弃的婴儿,既不向上级报告,也不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擅自处置,将一个个小生命非法转送他人,丧失了起码的职业道德,冥冥中为非法收养开启了关键之门。假如“收养人”是拐卖儿童的人贩子,或是买卖人体器官的黑窝点,后果将不堪设想。对于遗弃在医院的婴儿,医院本应及时报案,由派出所出证明,经民政部门批准,送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但却因医院的疏于管理和个别医护人员的失职而被非法收养。导致了系列违法:产妇遗弃婴儿犯法,医院知情不报违法,再转送他人更是知法犯法。 其二,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就是说,不是不让个人和家庭收养,而是鼓励热心于慈善事业的仁人志士和家庭来收养或代养,并且是多多益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使这些弃婴和儿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感受家庭的温暖和社会的关爱,享受与普通孩子一样的生活,但前提必须是依法收养。只有法律才能保障和捍卫每个弃婴和儿童的权利,使他们健康快乐的成长。 因此,笔者认为,此种非法收养不但不应提倡,而且应该予以取缔。并本着对每位弃婴和儿童负责的态度,责成相关部门,逐一查清来源,甄别情况,妥善处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