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安栅栏邻里上法庭法院终审判决:走廊为公用,铁栅栏须拆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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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6日18:03 沈阳晚报 | |
本报讯(记者王野蛟)因楼道间的一个铁栅栏门而对簿公堂,这场邻里纠纷经过两级法院一年多的审理,作出将铁栅栏拆除的终审判决。这是记者10月15日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的。 1994年,谢某购买了坐落于沈河区南三经街的一处住宅(该栋楼为6层,系每层一户)。进住后,谢某在5楼通往6楼的楼梯上安装一扇铁栅栏门。2001年5月,黄某也住进了该楼 黄某对邻居谢某的做法十分不满,认为谢某安装的铁栅栏门拉动的噪音影响其休息,铁栅栏门和铝合金门影响其搬运大件物品,封堵楼梯影响其通风、采光,造成安全隐患,要求谢某予以拆除。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2002年1月15日,黄某将谢某诉至沈河区法院,要求谢某拆除铁栅栏门、铝合金门、胶合板。沈河区法院审理认为,铁栅栏门未影响黄某的通行、通风、挡光及正常生活,对谢某的要求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黄某不服,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中法经调查认为,双方所争议的公用走廊,属于典型的建筑物区所有权中共有部分,即使安全门以上部分只有谢某一户,但从其权属上看,该走廊仍属于楼内住户共有。黄某、谢某所居住房屋的五至六楼的楼梯应为整楼住户所共有。谢某将楼梯封堵,侵害了其他住户的共有权,对黄某的正常生活造成妨碍。沈阳中法终审判决谢某立即拆除自行安装的铁栅栏门、铝合金门、胶合板,还邻居黄某的共有权。 记者感言:一直以来,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楼道治理已成为人们谈论的老话题。记者希望这起平常的案例,能给生活在钢筋水泥世界的都市人一点启示。有句老话不是说了吗:远亲还不如近邻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