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偷拍丈夫洗澡算侵权吗?(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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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6日18:11 沈阳晚报 | |||||
1997年6月的一天,泸州青年李傲来到浙江女孩王素平开的美发店理发。面目清秀、亭亭玉立的王素平立即让他眼前一亮,从此一见倾心。后来,他隔三岔五地址到美发店洗头、理发,就这样,他们很快相爱了。1998年夏天,王素平与李傲举行了婚礼。 结婚后,两人的性格脾气都暴露无遗。李傲认为王素平虽然人长得漂亮但是性格急躁,不温柔没有一点女人味,与婆婆谢绍花之间的关系也非常紧张;王素平则觉得丈夫不求上进,而且性情暴躁。女人特有的敏感也告诉她:李傲对自己开始厌烦了。她开始警觉起来,并不动声色地暗地里观察,果然丈夫与她的徒弟张蔚眉来眼去的。后来,李傲开始彻夜不归,王素平料想丈夫已经与张蔚明目张胆地同居了。王素平气得咬牙切齿,但考虑到自己年幼的女儿,又不得不放弃离婚的想法。 2002年3月20日,王素平因一件小事与婆婆谢绍花发生激烈的争吵。事后,李傲到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2002年7月25日,龙马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婚生女由李傲抚养,两人存款6.8万元,价值7万元的住房、预购房款35万元等共计48.8万元按平等原则进行分割。 法院的判决让王素平颇为不满,明明是丈夫与第三者有染,使得婚姻关系破裂,但李傲却还要平分自己苦心经营挣来的积蓄。为了能够多分割财产,2002年8月12日,王素平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并紧锣密鼓地开始搜集丈夫李傲婚外情的证据。 2002年8月,王素平托自己的朋友———某影楼摄影师邓鹏飞帮忙偷拍丈夫与其他女人在一起的证据。邓鹏飞当即答应,并表示自己只是帮忙,不收任何费用。2002年9月1日晚上9时左右,邓鹏飞带着摄像机来到早已选好的最佳拍摄地点,准备拍摄。晚上10时许,邓鹏飞看到李傲房间的阳台上有一年轻女子进出,不禁暗自大喜。10时半左右,浴室的灯亮了,邓鹏飞遂调整好摄像机焦距开始拍摄起来。两个年轻男子和李傲的母亲谢绍花先后洗了澡,当李傲开始进入浴室沐浴时感觉对面的楼道间隐隐约约地有红光在闪烁。当过警察的他立即有些警觉起来,连忙告诉了自己的两位哥哥。两位哥哥随后迅速冲下楼道,来到对面楼道将正举着摄像机的摄影师邓鹏飞抓了个正着。 在派出所,摄影师邓鹏飞供出了幕后指使者———李傲的妻子王素平。警方当即收缴、扣押了邓鹏飞用于偷拍的数码摄像机和录像带。当得知有人偷拍自己赤身裸体洗澡的镜头,李傲母亲谢绍花更是感到羞愧难当。由于精神压力过大,谢绍花被儿子李傲送进了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两天后,李家母子四人以王素平和摄影师邓鹏飞偷拍自己洗澡侵犯公民隐私权为由,一纸诉状将二人推上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的被告席,要求王素平和摄影师邓鹏飞赔偿精神损害费两万元。(文中人物皆系化名) 龙马潭区法院在2002年9月20日和11月5日两次不公开庭审中,原告李傲称自己母亲、两个哥哥的隐私权都被王素平、邓鹏飞二人侵犯,故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其全家精神损失;而被告王素平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侵犯李家母子四人的隐私权。其理由为: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被迫通过偷拍途径搜集其不忠实婚姻的证据;摄影师邓鹏飞偷拍的住所是自家住房;请邓鹏飞偷拍时曾反复要求只能拍李与年轻女子张某的镜头,至于摄影师拍摄到些什么内容自己根本不知道;如果摄影师拍摄到李家母子四人洗澡镜头,也只能怪四人在洗澡时自己没拉窗帘;偷拍内容本人没看过,也未向外界散播,不存在社会恶劣影响,并且邓鹏飞搜集证据的行为是自愿的,他们之间没有雇佣关系。 2003年9月1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是一起罕见的婚内隐私权纠纷案。李傲等4人在浴室内洗澡的行为,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活动,除司法机关等依法享有监视、拍摄他人住宅内活动的职权外,任何人均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只要作为即违法。被告王素平为了搜集证据维护其在离婚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以及对自己住房内的活动进行偷拍的辩解理由,违背了法律赋予的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依法不能成立。被告王素平在未告知摄影师张蔚和李傲两人的相貌特征,明知摄影师可能误拍下他人的情况下,仍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对摄影师邓鹏飞的偷拍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王素平和邓鹏飞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窥视、偷拍,已侵犯了四原告的隐私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王素平、邓鹏飞虽然在实施侵权行为后没有对外传播,但的确已经给四原告的精神和心理造成了痛苦。 随后,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遂对这起轰动全国的“私家侦探”偷拍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素平、邓鹏飞对四原告的侵权事实成立,由王素平和邓鹏飞共同赔偿李家母子四人精神抚慰金共计2000元,案件受理费和诉讼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