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前建实验动物房 182居民状告北京规划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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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7日05:38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刘世昕 本报北京10月16日电 10月15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182名居民第二次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对簿公堂。 家住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4号楼和6号楼的182名居民,因认定自家马路对面要修建试验动物房审批程序不合法,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告上了法庭。今年6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北京市规划委对该试验动物房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北京市规划委在一审判决后撤销了该《许可证》,但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维持其所颁发的许可证。 家住潘家园南里的居民、诉讼代表人之一孙建荣告诉记者,早在1984年,在居民楼西南一个马路之隔的地方就已经建了一个实验动物房。虽说已经采取了对恶臭的治理措施,但由于离居民楼太近,实验动物排放出的腥臭气味直接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一到夏天谁家都不敢开窗通风,傍晚也不能在自己小区的院内乘凉,大伙儿苦不堪言,但考虑到该实验动物房早就存在,也就只好忍着。 可2002年5月份前后,居民们得知对面又要建一个新的实验动物房,且规模比已有的实验动物房还大。大伙儿找到了要建实验动物房的两个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和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却发现两单位都持有有关部门审批的合法手续。居民们只得求助于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该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作为182名居民的委托代理人,立刻展开了调查。他发现,首先,项目本身的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实验动物繁育、生产、试验设施应和生活区保持大于50米的距离,而两个单位的实验动物房工程的设计方案和居民楼之间的距离只有19.06米。同样,根据卫生部颁布的相关规定,具有一定规模的实验室建筑,周围至少要有20平方米卫生隔离区,而居民楼和拟建实验动物房之间的马路显然不是卫生隔离区的概念。 另外,王灿发认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01年12月11日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许可建设的实验动物房不是一般的建筑设施,因其对周围环境影响比较大,除了要满足一般建筑设施的设计规范要求外,还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进行,而且在环评报告未经审批时,不得从事下一阶段的审批。2002年2月21日,北京市环保局才作出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 王灿发说,这样的审批程序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居民们曾向北京市规划委提出行政复议,但对方认为审批是合法的,最后只得将北京市规划委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将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予以撤销。 北京市规划委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该实验动物房项目的规划许可证的颁发是正确的。该部门认为,实验动物房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是否与国家标准相符应该由卫生部门审批。卫生部于2000年1月作出批复,2001年11月,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达“建设项目施工计划通知书”。正是在这些基础之上,北京市规划委才于2001年12月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北京市规划委认为不是所有的建设项目都需要环境影响评价。再者核发许可证后,北京市环保局也于2002年2月对该项目核发了环境影响评估。 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将择日再行开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