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教室里过分亲昵被曝光 公共场合有无隐私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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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7日10:01 新华网 | |
读者提问 逸仙路读者李先生来信说:我是一名法律爱好者,对前些日子闹得沸沸扬扬的某重点中学的两位高中毕业生准备以母校侵犯他们的隐私权为由将母校告上法庭一事十分关注。从当时的媒体报道中得知,这两名未满18周岁的男女高中生,经常在校园里手拉手,甚至在夜自修时当着其他同学的面搂搂抱抱,卿卿我我。学校为了教育学生、整顿学风,将校内一些 “十大律师”答读者问 薄海豹高级律师(海天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先生的来信已由编辑转给我。这里我想就隐私权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 据我所知,早在中国战国的时候,就有“窥宫者膑”的说法,这其实与我们今天所说的隐私权是同一个意思。不过,严格地说,我们今天讲的隐私权,却是一个舶来的概念。100多年前的1890年,美国学者路易丝·布兰戴斯和埃·威斯汀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了隐私权理论,他们认为“个人自由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外界沟通”,“在一个限定的私人活动范围内,不受他人和群体的约束”。 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演进,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及学说日趋完善,隐私权被认为私生活的秘密权,以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是一种禁止他人干涉的基本人格权利。 在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尤其是青少年的隐私权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规定传播他人隐私的行为应受到制裁。 至于李先生说的这两名高中生是否会赢这场官司,就必须搞清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隐私及隐私有哪些标准和范围,即从法律角度看,怎样才算构成侵犯隐私权? 从法律上讲,构成隐私的应当具有两个要件,那就是:第一为“私”,第二为“隐”。 所谓“私”,就是纯粹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这是隐私的本质所在,是构成隐私的前提条件。换言之,任何公共的、群体的事情或与之有关的事情都不能成为某个人的隐私。至于如何区分某件事是个人的事情还是公共的事情,则应因人、因事、因地而定。比如随地吐痰,原本是一件个人的私事,但是如果这种坏习惯带到了公共场合,那就不是纯粹的私事了,因为这种坏习惯已经和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发生了联系。 而所谓“隐”,则是指当事人不愿让属于他的个人范畴的某件事情或某个信息为他人所知,或者受他人所干涉。例如一个人的身高、体重、身体缺陷、日记等,只要当事人不愿公开,应当予以尊重。设立隐私权的目的是为了使公民的私生活和内心世界不受干扰,这也是维护隐私权的宗旨。同样,任何个人私事都必须局限于合法的、合乎公共道德准则要求的范围内,任何违反法律、违反公共道德、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他人都有权加以干涉和揭露。 对照这两名高中生的行为,本来他们的早恋行为不值得提倡,但只要他们不在公共场合有亲昵举动,至少在法律层面是不被禁止的。问题是,他们在公开场合当着其他同学的面发生上述举动,据我所知这至少和教育行政管理的规定相悖,与公共利益有相冲突之处,所以他们的行为难以构成“私”字。另一方面,因为他们的举动在其他同学的眼前进行,本来就说明他们并非不愿为别人知悉,应该说不在乎别人怎么看,所以也就谈不上“隐”。再说,学校作为一个教育机构,根据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对青少年的学习、教育、培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学校对这类明显违反校规的不文明现象不加管理,不在公开场合加以批评,放任自流,显然是不恰当的,也是一种失职。我注意到,学校在公布该录像时还特别作了“马赛克”处理,且时间不到10秒钟,应该说已经考虑到了对青少年的特别保护。 综观这两个方面,再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我认为难以认定校方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至于这两个学生要求校方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看来也难以实现。退一步说,即使校方有所失误,被判消除影响,因为其播放录像的范围在校园,消除影响的范围也应在校园。至于后来搞得沸沸扬扬,全城皆知,原因不在校方,因为不是校方所为,要校方承担这方面的责任,是没有道理的。由于这两名高中生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要打赢这场官司,希望微乎其微。如果他们要我去代理这场诉讼,那么我首先要把这一诉讼风险告诉当事人。(来源:解放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