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原告”成“十二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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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7日11:12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王学军)今天上午,一起既涉及拆迁安置费分配纠纷,同时又可归结于遗产纠纷的民事案件在河西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的罕见之处在于:在“不公平”的家庭内部遗产分配后,一“晚辈”欲将对死者遗嘱视而不见并“获得好处”的一“长辈”告上法庭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其余11位和本案标的存在利害关系的继承人应同时被列为原告。但在法律与亲情的两难选择面前,这11人均不同意走上原告席。考虑到诉讼效率问题,“晚辈”只好将他们同时列为被告,于是“十二原告”就变为“十二被告”。 原告张平诉称,被继承人张毅与刘惠玟为夫妻关系,共有子女九人,其中三子(张平之父)张连喜、次子张连杰、三女张静文都已先后过世,张毅与刘惠玟两位老人也分别于1987年和1998年相继病逝。张毅死后,遗留下坐落于本市河西区永安道陶谦里6号房产一套,当时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刘惠玟生前曾经律师见证订立一份遗嘱,其中明确表示诉争房产中一间十余平方米的房屋,归原告张平所有。 刘惠玟老人也去世后,河西区房产公司对“6号房”进行拆迁安置的过程中,张平的九叔张连启和12位继承人(其中7位为张连喜、张连杰、张静文的合法继承人,包括张平)中的八叔张连胜、二姑、老姑、张平协商后,到河西区公证处做了一次“假遗嘱公证”,公证内容主要为:张毅与刘惠玟只有5个子女,且其中4个放弃遗产。做这次公证的直接好处是可获得一笔拆迁奖励费。过后,张连启的爱人领走了全部逾25万元拆迁安置费。但在随后的家族内部遗产分配中,张连启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配钱款,而是“合情合理”地把“大头”留给了自己和张连胜。由于两人都曾在“6号房”长期居住,此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获得了除张平之外其余继承人的认可。但是,面对奶奶刘惠玟将自己从小居住,并在那里长大的那间十余平方米的房子留给他的遗嘱,张平却怎么也想不通,因为“本应”分到六七万元的他,而今却只可能拿到一万多元,难道这仅仅因为自己是一个晚辈吗?经过多次据理力争而无果后,张平向河西区公证处申请撤销了假公证并决定将九叔告上法庭。由于其余11位继承人并不“配合”,他选择了将这些亲人也列为被告的“无奈之举”。于是,11位按照法律规定本应成为原告的继承人,却和张连启一起成了“十二被告”。 今天上午10:40开庭后,被告之一当庭表示,之所以对遗嘱“视而不见”,是因为未见过遗嘱的原件,而见过的复印件中的口吻、图章等都和他印象中母亲的不同。至结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本文人名均为化名)法律链接 关于代位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原告张平的父亲张连喜早在1968年就已去世,张平因而依法成为代位继承人。 关于原告为何转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本案中张平考虑到在自己提起诉讼后如由法院将各个继承人一一追加为原告的话,时间较长,因而干脆将这些既和本案诉争标的有利害关系,同时又不愿成为原告的继承人列为被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