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炒股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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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7日13:07 新闻晚报 | |
本报讯 王某在上海某器械厂销售部担任业务员。1998年1月至2000年6月,王先后多次把单位回笼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30万元)转入自己或家属的股票账户内,用于买卖股票。到了单位规定货款回笼的期限时,王就从股市套出资金,作为货款交到单位。王在检察机关立案之前主动交代了犯罪经过,并退赔了炒股所盈利的8万余元。日前,王某被闸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孟招祥陆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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