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时期因虚假广告受罚16万元 “汉方清感”不服处罚告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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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7日13:16 沈阳今报 | |
记者隋冠卓 核心提示 经销“汉方清感抗感冒病毒净化液”的沈阳市冠男商贸有限公司,由于非典期间在报纸上和自己的印刷品上打出与非典有关的广告用语,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以16万元罚款。该公司不服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在申请复议未果的情况下将工商部门告上法庭。昨天下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一则广告 惹来16万元罚款 2003年4月10日,在某报纸上出现了这样一则广告:“汉方清感关注非典型肺炎”、“汉方清感喷剂……是一种突破传统、预防呼吸系统疾病的喷剂……防止病毒感染……抑制病毒”,并引用了疾控部门负责人关于非典的言论。不久,工商部门接到市民举报,反映这则广告虚假宣传,工商部门对此事立案调查。 5月7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公司利用广大人民群众关注非典问题心理表现突出的客观情况,将与非典没有任何联系的“汉方清感”作为防止非典的有效预防药品进行宣传,并将有关报刊报道非典的报道置于其商品广告中,用以衬托该产品对非典的抑制抗毒作用,达到误导消费者抢购其产品的目的。经查,该目的已经达到,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6万元罚款。 该公司认为其行为符合《广告法》的规定;在社会上没有造成恶劣影响;工商部门应该以《广告法》为依据进行行政处罚;该公司认错态度良好并且积极消除影响,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复议机关予以变更。在变更未果的情况下,该公司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上法庭。 庭审焦点 是否不正当竞争 在昨天的庭审中,双方就该公司是否进行虚假宣传、工商部门处罚依据法律是否适用进行了激烈辩论。 工商部门表示,“汉方清感”刊登的广告与审批原件不符,该广告虽然合法但实为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进行了处罚。 “汉方清感”方面代理律师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彩熠则认为,该产品根本不存在虚假宣传,“汉方清感”是由国家正式批准生产的,通过对空气消毒的方式预防流感。该公司的行为构不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事实要件,该法是保护经营者之间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在本案中完全没有第三人受到不正当竞争的损害。如果“汉方”方面真的有违法行为也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而适用广告法即使是情节十分严重的虚假广告宣传也只能处以广告费1—3倍的罚款,况且“汉方清感”发布的广告符合《广告法》,工商部门的处罚没有证据。对于此案,法庭公开审理后将择期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