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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照片登报后……——记一起肖像权纠纷案(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7日14:11 新民晚报
本报通讯员李鸿光本报记者宋皓亮
  今年五月十六日,由购物导报社编辑出版的《完全生活手册》刊登了《抓住精彩每一刻》一文,介绍数码照相机抓拍、快拍技术,并配有尺寸不一的五幅照片,其中有一幅照片是一手持水杯的红衣女孩。可就是这张照片,却在一个月后引来了一场诉讼。小学生郭某以原告身分状告北京购物导报社和上海一家广告总代理公司侵权。九月二十四日,静安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1、小小童星忽成原告

  小女孩郭某,长着一双大眼睛。从那黑黑的眸子里,透出稚气和几分灵气。刚满10岁的她聪明伶俐、口齿清晰,一笑一对酒窝,在上海小荧星艺术团里学什么就像什么,先后成了“好孩子童装”、“金日心源素”等多部广告片的模特儿,还曾与一些大腕级演员同台表演,被人称为“百变神童”。

  今年2月,郭某母亲代女儿与上海一家文化艺术发展公司签署了一份“工作协议书”,费用为人民币5万元,条件是在一年里郭某必须出任该公司安排的广告拍摄,在此期限内不能私接任何广告。在此期间的郭某肖像,归公司方使用。郭某如私接任何广告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有权中止合同。5月,当她看到那份《完全生活手册》上女儿的肖像时,知道事情变得复杂起来。

  与郭某签订工作合同的那家文化艺术发展公司也看到了《手册》,以郭某的照片被另外使用构成违约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合同。郭某的母亲只得找到静安区法院,要求购物导报和广告代理公司,还她一个清白,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和精神损失2万元。

  2、比对确认郭某本人

  今年8月22日,被告北京的购物导报社,提出了追加被告的书面申请,称涉案的照片是一张含糊不清的女孩照片,这张照片是作为专题数码新闻“新型数码相机使用功能的介绍”文章中列举的附照之一。而在时事新闻报道中被涉及的公众是没有肖像权的。购物导报还认为该照片由案外人金某拍摄后上载网络,而报社是从计算机网站上下载刊用。该网站是摄影爱好者的园地,上面的所有照片是可由任何人任意下载和转载的。如果该照片未经郭某许可而拍摄,又上网许可公众下载浏览,那么购物导报社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该照片,使用人是无辜的。侵权责任应由拍摄照片的案外人金某承担。这使得案子有点扑朔迷离起来。

  不过法官没有因此而影响庭审的思路。法官告诉双方当事人,对追加案外人金某为被告的主张,合议庭评议后,决定不予追加。事后,一位参加庭审的法官表示,因为本案涉及的是刊物上使用照片是否构成侵权,围绕照片是否就是郭某本人肖像来展开。

  刊物介绍流行的数码相机及相关技术,在购物导报社和广告商的眼里,附数码相机登出几幅照片,并不是产品广告宣传,而是纯技术性的介绍,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两被告称,刊物页面上的人物,是否郭某尚不能确定,他们不能认可原告郭某的诉请。他们认为,按照原告的说法,因为刊登了一张肖像照片,就会造成一个孩子闷闷不乐,这使人难以置信,他们提出要当庭看看郭某,是否真的出现情绪上的问题。被告的真实意思更在于想看看原告,是否就是照片上的小女孩。

  通过对郭某的近照和照片上小女孩的比对,被告承认,郭某穿的服装和佩戴的头饰与5月16日出版的《完全生活手册》上穿红衣服的小女孩是一致的。不过被告避开小女孩是否郭某,而强调所用照片,是购物导报社从网上下载而得。

  被告随后向法庭递交了一张光碟和影印件,证明照片是从www.pchome.com网页下载,而网页并无注明不得下载,因此他们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对郭某的侵权。他们重申在新闻行业里,经常会有抓拍的情况发生,这是新闻行业的一种惯例做法。所出现争议的照片是购物导报社的记者从网上下载编辑的,没有投稿,也没有支付任何人相应的费用。

  3、有偿发行构成侵权

  法庭上,郭某母亲以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身分表示,与女儿签订合同的那家文化艺术发展公司承诺,在一年内给女儿提供上媒体的工作机会(拍摄广告及演出),现在合同没了,5万元的报酬也没有了。她算了一笔帐,《完全生活手册》销售发行每份3元,以全国销售100万份计,有300万的销售额,再按销售额的1%计算赔偿,也就是3万元。涉及赔偿的精神损失费用,也是个大概的估计,郭某学习成绩不错,经常参加广告拍摄,但这件事情发生后,她总感到好像做错了什么,而不愿抛头露面。为此有多家影视剧的拍摄机会,都被她回绝掉,初算也有2万元左右的损失。

  被告则认为,刊物上的照片使用不是广告,页面上相机有多个品牌,若是广告是不允许多个品牌的竞争产品放在一个页面板块上的。刊物编辑是从使用者的角度来作介绍,所配的照片是一种衬托宣传。购物导报社向法庭介绍他们的稿酬标准,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作调解,按规定支付郭某40元。郭某一方表示无法接受。

  双方诉讼的最终交汇点是照片使用是否合理?审案法官认为刊物上所使用的照片确是原告郭某。该购物导报发行的《完全生活手册》是一份介绍时尚流行、指导大众消费的有偿销售报刊,有明确的营利目的。在编辑出版的报刊上擅自使用郭某的照片,应该构成了对公民肖像权的侵害。

  4、并非广告酌情赔偿

  郭某照片被采用是宣传广告还是非广告?法院认为产品宣传广告一般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提供服务广告。综观《抓住精彩每一刻》一文及配合刊登的照片,文章内容主要谈及当今社会,流行的数码照相机及摄影中抓拍、快拍技术的掌握与使用,文章中对“富士”及“卡西欧”两款机型的优、缺点,作了全面的介绍,从第三者的立场作了客观的评价,为消费者提供参考意见,没有明确推荐或介绍某种品牌产品的目的。可见,《抓住精彩每一刻》一文及配文照片不符合产品宣传广告的法律特征,不属于广告性质。作为第二被告的广告公司既不是照片的提供者,又不是刊物的出版人,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鉴于购物导报社使用郭某照片的过程中,并没有侮辱或批评性的文字评论,不致郭某的社会评价受到贬损;且郭某年龄尚小,尚不能理解事情的对错原委,突见自己的照片被他人使用,会对女孩的情绪产生一定的影响,故作出了一审判决,由购物导报社酌情赔偿郭某经济损失费5000元和精神损失费1000元,另对郭某予以口头赔礼道歉。

  本版插图杨宏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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