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伪造证据法院对其进行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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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8日09:5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9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伪造证据的当事人做出了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是北京某烤鸭店,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该烤鸭店与供应商宋女士口头约定,由宋女士为烤鸭店提供白条鸭,烤鸭店收货后,出具收货单据,宋女士凭收货 2001年1月至2002年5月间,宋女士共为烤鸭店提供了价值28960元的白条鸭,烤鸭店仅给付货款5000元,尚欠货款23960元。为此宋女士于2002年11月将烤鸭店告上法庭,索要剩余货款。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欠款属实,判决烤鸭店给付宋女士白条鸭款23960元。判决后,烤鸭店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货款已全部付清为由,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宋女士的诉讼请求。 在二审审理期间,烤鸭店为支持自己的上诉主张,向一中院提交了一份收条,并称收条是由宋女士的雇员党文海所签,内容为“今收到人民币35000元整,烤鸭店应付鸭款已全部付清,多收部分以后再退。”以此证明货款已全部还清。同时,烤鸭店向一中院声明:收条正文是自己书写后交党文海签字。但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宋女士所雇员工党文海对收条内容当庭予以否认。 经一中院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该收条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检材中落款处“党文海”的签名与样本中“党文海”的签名是同一人书写。但同时运用红外光线观察,发现收条中有一些内容是后添加上去的,比如“5000元”前加上一个“3”字变成“35000元”。因此,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该收条作出另一结论:检材中“今收到人民币5000元整”等字迹与该收条中的其他字迹不是同一种书写色料书写。对这些后添加上的字迹,烤鸭店不能给出合理解释。据此,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烤鸭店的上诉,判决烤鸭店给付所欠货款23960元。 同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烤鸭店有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该行为已妨害了民事诉讼,应当予以处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烤鸭店给予罚款一万元的处罚。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属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对该种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够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在此提醒准备进行诉讼的人们,在诉讼中一定要实事求是,万不可采取类似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