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收费引发“一元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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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8日09:5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编辑同志: 多年来,浙江省湖州市市区供电公司在收取用户迟交电费的违约金时,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并称是电力部的规定,对此做法湖州上百万用户早已习以为常,然而,当地律师王浩然认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近日,他将湖州市电力局告上了法庭,挑战原电力工业部规章,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王浩然家中装有两只电表,分别是居民生活用电和所开店铺的营业性用电。2002年11月,湖州市区供电公司和王浩然签订了两份格式合同,约定电费滞纳违约金每日分别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和千分之二计算。 2003年5月31日,王浩然迟了两天去交电费,按合同约定,两只电表的违约金分别是0.3元和0.06元,但供电方却各收取了1元违约金,共多收了1.64元。王浩然觉得不解,找到湖州市市区供电公司,有关人员说电力部门有明文规定:“电费违约金不足1元按1元收取”。 半信半疑的王浩然查询了相关文件,果然看到1996年10月8日的原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第98条规定,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计收取,总额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 王浩然认为,这是电力部门单方面制定行业规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的《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中,均没有关于“违约金总额不足1元按1元收取”的规定,所以原电力工业部关于“违约金总额不足1元按1元收取”的规定是违法的。经调解无效,王浩然将湖州市市区供电公司的上级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湖州市电力局告上法庭。 王浩然不仅仅为1元钱打官司,更是为维护湖州市上百万用电户的合法权益。他说,用电户都免不了忘记或者因工作原因逾期几天交费,特别是在城郊和农村的用户,交纳的违约金不足1元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果按照湖州市电力局的做法,一年下来,其收取的违约金数量将相当可观。作为罚款方的湖州市电力局,不将该项规定向用户明文告知,因此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用户寥寥无几。 对此,湖州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冯根乔表示,电费违约金“不足1元按1元收取”,仅仅是电力部门制定的《供电营业规则》中的行业规章,它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在国务院第196号令《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对违约金方面没有所谓“不足1元按1元收取”的规定,全国人大和国务院也没有授权电力部门制定这类条款。因此,它不具有合法性。 有的律师认为,国务院应改变或撤销电力部门“不足1元以1元收取”的规定。因为,在我国《立法法》中有规定,“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当,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遗憾的是,现行法律尚没有规定普通公民可以对规章的合法性提起违宪审查,也就是说老百姓对类似含有“霸王条款”的规章还没有请求法院予以审查和撤销的合法权利。浙江孔令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