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解开双方心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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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8日09:56 东方网-劳动报 | |
打官司,讨的是个说法。法官判得公,是高手;调解结案,让双方心悦诚服,也是高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有不少让当事人双赢的调解高手。 小张和小姚曾经是令人羡慕的一对,结婚不到两年,入赘女婿小张因为和妻子小姚的一次口角,离开了姚家。不久,小姚一纸诉状递到了法院,要求与小张离婚。小张也火了,一时冲动同意离婚。于是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年幼的儿子判归小姚抚养。 小张收到了法院的离婚判决,懊悔万分,很快提出了上诉。一中院二审开庭时,法官发现小姚总是一声不吭,说个不停的是小姚的母亲。法官细一了解,原来是小姚的父母对女婿有意见才一再要求女儿提出离婚的。法官意识到小张和小姚的关系并非走到了尽头,于是恳切地与小姚的父母进行了交谈,指出父母对子女的婚姻不应干涉太多。同时,法官在帮助小两口弥补感情裂痕的过程中,也指出了处理好小家庭与大家庭关系的重要性。在法院的劝解下,小姚最终收回了离婚的要求。 调解,需要法官下功夫。陈先生原是上海一家科研机构的工人,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长达三年之久,其间从未与单位联系过。为此,科研机构宣布解除了与陈先生的劳动合同关系。陈先生告到法院,要求恢复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一、二审法院均以科研机构未实际送达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挂号信,使陈先生无法履行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请。 案子判了,可陈先生还是上不了班。原来,科研机构经改革,已没有工人的岗位,连原有的科研人员都面临下岗。于是,陈先生向一中院提出了申诉。审监庭的法官悉心为双方分析:陈先生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存在过错;科研机构,没有实际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挂号信,即单方视作解除了与陈先生的劳动关系,也存在不足。法官因势利导,阐明利弊,最终使双方消除了对立情绪,达成了调解:在不再存续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科研机构给了陈先生适当的经济补偿。 正是因为这些调解高手的存在,一些看起来挺难协调的案子迎刃而解了。 2003年9月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试行了《关于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规定强调,应对矛盾易激化的案件、群体性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等着重进行调解。规定同时明确以审前调解为主,当事人接受调解并于审前达成调解的,可适当减免诉讼费用。 试行以来,一中院已通过审前调解方式结案22件。(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