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甲兄弟打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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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9日07:15 潇湘晨报 | |
本是同根生的亲兄弟,却因一笔12年前的“借款”对簿公堂。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认定原告王振华(弟弟)追讨欠款已过诉讼时效,一审驳回了原告起诉。记者昨日采访王振华时,他称要提起上诉。但因原被告双方说法不一,12年前的这笔“借款”是否存在,目前还存在疑问。 弟弟起诉哥哥欠债 原告王振华今年65岁,省轻工建设公司退休职工,被告王仲明则是王振华的兄长,今年已是68岁,现家住岳麓区天顶乡大坝嘴居民区。两兄弟一大把年纪了,如今却不得不走上公堂,为一笔“欠款”辩个是非。 据王振华介绍,因为有正式工作,他的家庭条件比在家务农的哥哥王仲明好得多,1990年至1991年期间,哥哥为建房,先后分6次从他这里借款,共计13450元,后来因哥哥久拖不还,他为了督促哥哥尽快还款,在哥哥欠款6年后,两人达成了“还款协议”。但时至今日,又过了6年,哥哥仍是分文未还,他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3000元,利息16900元,共计29900元。 还款协议难辨真假 为支持自己的观点,原告当庭出示了这份还款协议,并提交法庭。“协议”显示,其签订时间为1997年元月26日,上面除有王振华和王仲明的签名外,还有一位见证人签名,系两人的表弟。协议约定:王仲明欠王振华13000元,签约之前不计欠款利息,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按年息20%计算。 但在开庭时,作为被告的哥哥王仲明却断然否认有此笔欠款,并称自己只记得在1996年12月签过一份有关于砖头方面的协议,根本不在此协议上签过名。其代理人对协议的真实性提出疑问,还称原告在6年间从来没有催讨欠款,已过诉讼时效,不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原告则称,协议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所以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问题,既然被告连最基本的事实都不承认,那就只好申请法庭去做笔迹的痕迹鉴定。法官随即要原、被告各自在一张白纸上写了自己的名字,以便鉴定所需。 兄弟因此久不来往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签约后的6年间向被告追付欠款,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因为没有作笔迹鉴定,原、被告双方又各执一词,对于兄弟俩是否存在“欠款”一事,看来只有当事人心知肚明了。但两兄弟因为此事断了来往却是存在的事实。据介绍,兄弟俩小时一起长大,两家关系也一向颇为融洽,但现在,因为此事,两家已有数年没有来往,兄弟见面也不打招呼,兄弟之情变得淡薄了。 昨日,记者采访王振华时,他说,自己输了官司不服气,准备提起上诉。 本报记者 周喜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