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收入减少抚育费可降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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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9日08:29 哈尔滨日报 | |
编辑同志: 我与前妻5年前离婚,孩子由她抚养,因为我除了本职工作,还在外面兼职,经济条件很好,就同意每月按900元的标准支付抚育费。今年初开始,我兼职的工作丢了,只剩下工资和奖金两项收入了,每月也就1200—1300元的样子。如果再按照900元的标准给孩子支付抚育费,我的生活就难以维持,于是最近几个月,我没有如数支付。但前妻根本不考虑我的难 市民 陈先生 答: 父母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减少抚育费,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但一方经济收入明显降低,而原先确定的抚育费标准又过高,按实事求是的原则,一方应可以要求减少抚育费数额。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此处所指的固定收入,并非单指工资,还应包括每月相对固定的奖金、补贴、提成等收入。 像陈先生这种状况,现在每月总收入1200多元,就可以根据“20%—30%”的比例支付最多不超过360元的抚育费。陈先生应当主动与前妻协商,要求按上述法定的比例重新确定抚育费数额。如果协商成功,可以将新的协议予以公证,以确保双方按约履行。如果与前妻达不成一致,可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减少抚育费的数额。 黑龙江法学研究所 李丽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