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暴力绑架构成犯罪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9日14:16 沈阳今报 | |
高晋林波 【案情回顾】刘军与小雪经预谋后,在某小学门口将九岁的杨洋骗上出租车,拉至隐蔽处,涧西区孙旗屯乡防洪渠。由小雪看守杨洋,刘军外出分别在三个地方打电话威胁杨洋的母亲张某,索要现金数额先后从十万元降至三万元,并让张某到指定地点交钱。后因刘军害怕,回到藏着杨洋的地方,将身上仅有的4.5元钱交给杨洋,让其回家。两名被告人于当夜 【以案说法】笔者认为两人构成绑架罪。被告人虽未对杨洋采用暴力,但给其家人带来了极大的恐惧和痛苦。《刑法》之所以对绑架罪科以重刑,不但考虑到绑架犯罪对公民财产的侵害,更重要的是考虑到犯罪给被绑架人及其亲属或他人人身权利和精神上造成的损害。因此,在绑架罪构成的客观特征上,除了强制形式以外,还应包括非强制形式。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对绑架罪概念的理解,对于什么是绑架罪,现行法律缺乏必要的司法解释。在以往的法规中仅见于《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及该决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刑法》中的绑架罪也是从《决定》而来。绑架罪客观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劫持他人。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手段是否符合绑架罪的客观要件,《决定》并未明确。因此,有的专家提出要在三种客观特征后加上“以实力控制他人”;有的专家提出要加上“以其他方法”等等。 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等。绑架犯罪中的暴力胁迫或麻醉手段应该属于绑架犯罪方法,这些方法仅仅只是构成绑架犯罪的选择要件,而不是构成绑架犯罪的必要要件。绑架罪的必要要件是绑架犯罪的危险行为,即以人为质,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这里的质指的是交换,无论犯罪人采用暴力或非暴力的方法非法控制受害人,并以受害人生命或健康作为交换条件,以期从受害人的近亲或其他人那里换来不法要求的满足,这才是绑架罪的本质特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