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非婚生谁不当得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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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0日10:22 沈阳今报 | |
王鹏【案情回顾】儿子八岁时发生了一次意外,在输血时父亲发现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于是与妻子离了婚。离婚后,男方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八岁孩子告上法庭,但法院驳回起诉,建议他起诉孩子的亲生父亲。 【以案说法】这是一起典型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婚生子女,离婚后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案件。对此,目前各国立法基本都持过错方应返还抚养费的立场,可理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中的受益人得到的利益,并非是基于自己的违法行为而非法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而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或误解,或是基于第三人的过错或误解而产生的。 在本案中,孩子在未被认为是非婚生之前,可以推定为婚生。因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现该义务却未由孩子的真正父母承担,故受益人不是孩子,而是其生父母,而且孩子生父母所获得的利益采取了欺骗的手段,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侵害了夫妻共同生育权,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1991]民他字第63号司法解释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根据该解释,对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应予返还,因为丈夫没有负担妻子与他人通奸所生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孩子的生父母通奸且采取欺骗手段,故意隐瞒通奸生子的真相,使男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负担了抚养费,构成了民事侵权,应予返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离婚后,男方可以向孩子生父母的任何一方主张返还,也可以向两人同时主张返还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