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债公款私存引祸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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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0日11:21 今晚报 | |
存款人意外死亡其夫欲侵吞公款法院虽判公司胜诉但公司仍属违法 本报讯(通讯员张战华)我市一家公司,为躲避法院强制执行,将公款私存经理名下,但经理意外死亡,由此引发一场特殊确认存款权属案件。和平区法院日前一审审结了这起案件,虽然判决存款归公司所有,但也下达司法建议书,建议有关部门对这家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韩某是我市某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下属公司的女经理,单位因为欠债被起诉到法院。公司败诉后,为规避法院强制执行,公司于2001年7月4日将数万余元私存在韩某名下,并办理了活期存折。韩某从存款后到今年1月底,先后办理了17次存取款业务。今年2月11日,韩某不幸因交通事故身亡,公司3月份去银行取钱的时候,发现韩某的丈夫张某已将3万余元的存款办理了挂失手续。随后当事人之间对存款进行协商但未果。今年7月1日,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存折中的3万余元为原告所有。 和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张某辩称,其妻名下的存款,是夫妻共同存款,与原告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则向法庭提供了存折原件、17次取款凭条复印件。同时,原告为了证明是自己公司的存款,还出人意料地提供了其他3名员工公款私存的存折复印件。法院调解无效后,对此案进行了判决。法院查明,原告下属公司为逃避债务,将公款存到韩某个人名下,该存款凭证一直在单位出纳员处保管,并先后办理了17次存取款业务。由于韩某死亡,被告便以该存款为夫妻共同存款为由拒绝原告享有财产所有权并办理了挂失手续。法院认为,法律不能因原告有公款私存的违法行为而将存款判归被告所有。最后,法院判决韩某名下的存款归原告所有。但也针对原告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下达司法建议书,建议追究原告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