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只承认“侵占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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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0日11:21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通讯员王海鹰实习生孙启明)被告人孙某盗窃朋友信用卡,将卡内存有的1.5万余元全部挥霍。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今天上午,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今日法庭上,被告人孙某虽然表示认罪,但却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罪名有误。孙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的是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一审法院查明,2003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孙某在与被害人刘某购物期间,趁刘某使用招商银行一卡通储蓄卡取款之机,熟记了密码。后孙某利用刘某忙于购物之机,窃取了刘某放在购物袋中的一卡通。随后孙某分4次从取款机取款9千元,并从超市购得总价值6千多元的手机两部等。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孙某及时抓获。而孙某在法庭上却交代,其与被害人刘某系朋友且关系甚密,信用卡的密码是年初时刘某主动告诉他的。刘某购物后将装有信用卡的袋子交予他,为了和刘开个玩笑,他才把信用卡装在了自己的口袋里。因为两人的钱常常不分你我地使用,他才将卡内存款取出使用。因为情节有异,因此被告人孙某当庭提出了罪名有误的问题。截至今天上午发稿时,本案仍在继续审理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