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十天遇害 歌舞厅要赔1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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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0日15:2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无合同仍有事实劳动关系 本报讯记者罗颖、通讯员王燕报道:卡拉OK歌舞厅员工阿忠上班10天就被顾客射杀,因为没签劳动合同,歌舞厅坚决否认阿忠是本单位职工。凶手已经不知去向,悲伤的家属该找谁索赔?广州市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虽然阿忠没和歌舞厅签劳动合同,但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阿忠在处理顾客之争过程中被杀,歌舞厅应按工伤支付有关费用给阿忠的家属 顾客开枪乱射 员工中弹毙命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2月1日凌晨1时40分,两名在广州市荔湾区某卡拉OK歌舞厅消费完的顾客,到附近停车场取回停放的车辆时,因两车发生碰撞而争吵。歌舞厅经理林某闻讯前去处理,阿忠也在现场。处理过程中,一顾客突然拔出手枪乱射后逃走,阿忠被击中头部倒地。林某等人当即把阿忠送往医院救治,并帮其缴交了4700多元医疗费。 当月10日下午阿忠死亡。 老板否认雇佣 母亲上庭索赔 事发当天,在派出所调查过程中,歌舞厅被调查员工都称阿忠只是顾客。阿忠的妈妈认为,阿忠和歌舞厅是事实劳动关系,就在阿忠死后一个月找到歌舞厅法定代表人黎某,要求黎某支付阿忠从2000年11月21日到12月1日的10天工资。黎某给了阿忠母亲3000元钱。 此后,阿忠的妈妈多次要求协商解决赔偿问题,2001年3月,阿忠的妈妈还给歌舞厅寄去了一封挂号信,但没有下文。同年4月16日,阿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其请求已过法定的60天仲裁时效,不予受理。阿忠妈妈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雇佣 歌厅应当赔偿 在法庭上,阿忠妈妈提出,之所以时隔4个多月才提出索赔,是因为自己痛失爱子后精神深受打击,引致健康状况不佳,而且她在3月12日还寄挂号邮件商谈赔偿问题,因有不可抗力的理由,才导致仲裁时效中断。歌舞厅则坚持认为和阿忠间没有劳动关系,不同意赔偿。 歌舞厅员工侯某给法院的证明称,他和阿忠一起来到该歌舞厅工作,工资直接向法定代表人黎某领取,不用签收,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而歌舞厅则提交公司数名员工证明,称阿忠只是持贵宾卡的熟客。 荔湾区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现有证据,阿忠和歌舞厅虽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阿忠在执行职务的活动中受伤造成死亡,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歌舞厅应该支付补偿费给阿忠的妈妈。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歌舞厅赔偿阿忠的妈妈各项损失合计约15万元。 歌舞厅不服,上诉到广州中院。中院审理后认为,结合相关证据,可认定阿忠和歌舞厅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阿忠在顾客之争中被杀,可按工伤由歌舞厅依法支付有关费用。于是,广州中院于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日京/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