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农村住房有“说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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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1日08:29 时代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吴丹 通讯员 王正平 周浩)近日,凤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购买农村住房而引发的纠纷案。法官提醒人们,因农村住房管理有特殊性,在购买时一定要做好咨询。 去年7月,凤城市通远堡镇农民吕某与同镇农民朱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朱某将两处房产出卖给吕某,双方明确了违约责任和倒房时间等事宜。之后,吕某交付了8万 3月16日,双方因协议中没有约定四至边界内有0.1亩承包田,未明确高速公路两侧50米控制线内严禁修建相关设施等产生矛盾,吕某以朱某有欺诈行为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解析 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指向的标的物是农村住房,在交易过程中,既未向有关部门办理农村个人住房买卖审批手续,又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买卖等相关法定手续,根据相关法规,买卖农村个人住房必须是购买人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他人房屋,而吕某所购房屋却不是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他人房屋,故此买卖协议无效,责任在朱某,朱某应返还吕某的购房预付款,还需赔偿吕某基建投资20932.0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