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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多次盗窃涉嫌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1日09:28 沈阳今报

  王鹏根据《刑法》规定,多次盗窃,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列举了两类“多次盗窃”行为,即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那么,在书店里多次偷书(非入户、非扒窃)的行为,是否也属于《刑法》规定的“多次盗窃”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资深大法官刘家琛在《刑事司法解释判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论述,
笔者认为,从此项规定的立法目的来说,将“多次盗窃”规定为犯罪,就是针对多次盗窃但每次盗窃数额都未达到较大数额的行为而言的。这类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对社会治安的影响相当于甚至大于一次性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影响。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多次盗窃行为,无论每次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或者一年内多次盗窃数额的总和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均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的数额只是对量刑有影响。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只对常见的两类“多次盗窃”行为作了解释,但这一解释并未排除其他“多次盗窃”的情况。“多次盗窃”不仅仅包括“一年以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还应包括其他一年以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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