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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爆出辽宁首例 “死刑犯临刑会见家属”内幕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1日10:40 北方晨报

  法庭根据便民措施在临刑前做出决定

  亲人会见不许有身体接触

  会见制度将更加完善

  本报于10月18日报道的《临刑前见母三分钟》见报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许多读者表示,鞍山市中法此举体现了人文主义关怀。,将该部门于10月13日出台的50条“司法为民措施”中规定的“死刑犯在临刑前有条件的,经过申请批准后可以会见家属”落实到实处。10月17日,32岁的潘某因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执行死刑。潘某的家属经过鞍山市中法批准后允许会见了潘某,至此,潘某成为辽宁省犯人临刑前可以会见家属的第一名受益者。

  记者直击:

  法庭内外 生离死别

  10月17日7时55分,在鞍山市中法的允许下,在羁押室通往法庭的第二道门的门里门外,死刑犯潘某在临刑前见到了自己的母亲及哥哥、姐姐。

  新换了一身白色运动装,准备“上路”的潘某看起来精神并不萎靡不振。虽然脚上紧箍着绳套,双手也被紧紧地用绳子缚着扭在背后,但他的步履也还算轻快。

  自法院允许会见后,潘某的母亲及哥哥、姐姐急切地站在第二道门的紧临法庭处,盼望着早些看到他们思念已久的亲人。潘某被法警带到了亲人的对面,只是他在门里,一条长椅隔在门中央,将4个人分在了两边。

  潘某的母亲及姐姐看到他后,不禁泪流满面,他的哥哥虽忍住了眼泪,但是双眼通红。潘某见到亲人后,则表现得很“镇定自若”,他在极力控制着自己不让眼泪流下来,但是人们仍可以看到他的眼泪在眼眶里直打转转。痛哭不已的老母亲依依不舍地盯着儿子,不断地问他:“你的后事怎么安排?”潘某没有细想,很随意地告诉母亲:“没有什么想法,家里看着办吧。”在谈话中途,潘某的母亲想最后摸一摸不成器的儿子,于是她用力地把手伸向儿子,但由于离儿子较远,最终在法警的规劝下,她放弃了这一想法。

  潘某在临刑前尽了最后一次“孝心”,他认真地叮嘱着年迈的母亲:“要注意身体。”并告诉哥哥和姐姐“好好地照顾妈妈”。7时58分,短暂的会见结束了,潘某的母亲及哥姐没有参加公判大会,她们迅速地来到法院外广场上的囚车旁。3个人想等潘某上车后再看他一眼,只是此时潘某的母亲已站立不稳,她身旁的儿女小心地搀扶着她。

  法官爆料:瞬间做出决定

  鞍山市中法刑一庭主持工作的曹允志副庭长接受了记者采访,他向记者道出了临时决定死刑犯会见亲属的始末。

  曹庭长告诉记者,10月16日,也就是潘某执行死刑的前一天,法院还没有作出会见亲属的决定。10月17日一大早,潘某的许多亲属都赶来参加公判大会。此时,潘某的亲属表示,从《北方晨报》上得知鞍山市中法在本月13日出台了50条司法为民措施,包括“死刑犯在临刑前有条件的,经过申请批准后可以会见家属”这一条。于是潘某的亲属向法院有关部门请求,是否可以与潘某见上最后一面。

  “就鞍山市中法目前的硬件设施及环境条件上看,是不能与北京市第一中院相媲美的,根本达不到他们那样的高水平。但我们既然已经出台了相关措施,家属申请了,犯人也同意会见且认罪服法。经批准后,我们就作了一次大胆的尝试,决定了临时会见。我们的条件虽不太成熟,但这次的会见效果还是好的,会见时死刑犯和他的家属一切都听从安排,宣判时没有出现哭闹现象。”

  曹庭长一再强调:“生离死别不能从行为上表现出来。潘某的母亲只有一个小动作,想最后摸摸儿子的脸但这是犯规的,她在我们的规劝下,放弃了这种想法。”

  鞍山市中法有关负责人表示:“要抓紧研究更可行的会见条件,如会见亲属时间的长短等,尽快建设好一切硬件设施,做到会见既体现人文关怀,又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使这条便民措施更加顺应民意。”法 律界观点:

  会见体现人文关怀

  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的刘海波律师说:“刑事被告人即使已经被判处死刑,如果其近亲属提出会见死刑犯或者死刑犯本人提出会见近亲属的申请,法院也应该给予安排,允许双方会见,这是一种人道主义的体现,是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体现了法院对被告人的人文关怀,是一个国家和社会进步、文明程度提高的标志。”

  刘海波律师告诉记者,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法释(1998)23号,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的第343条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而鞍山市的50条司法便民措施中的“死刑犯在临刑前有条件的,经过申请批准后可以会见家属”是这一条最好的注解。尤其当10月17日应用于司法实践中时,市民都深深地体会到了死刑犯人的人权被充分加以尊重。

  刘海波律师说,通常在人们的心目中死刑犯似乎是没有什么权利可言的,确实,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权,这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历的惩罚手段。一方面其从肉体上消灭了犯罪分子,铲除了罪犯重新犯罪的条件,另一方面,执行死刑时所产生的威慑,必然能阻止其他潜在犯罪的人实施犯罪。但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制观念的加强,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现代法治的核心就是人权的保障”。因为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是我们制定所有法律的目的之一,这也是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刑法可以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政治权,直至生命权,但罪犯的人格权却是无法剥夺的,死刑犯应有尊严地死去。这种尊严应该包括刑前对家庭债权、债务和遗嘱的交代,还有和家人相见最后一面的权利。在历史上,中华法系向来就有尊重死刑犯临终权利的司法传统,中国古代在行刑之前,司法机关会允许亲戚会见死刑犯并免费提供一顿丰盛的“上路饭”。本报记者 张 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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