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成了执行标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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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1日11:54 山西晚报 | |
曹友泉,太原市迎泽区民政局离休干部。1994年到1995年间,同院的智贵清以经商为由先后5次向他借款15万元整,其中智贵清以利息名义付给曹友泉5500元。双方约定10万元的利息为3分,5万元的利息为5分。1996年,智贵清分3次返还曹友泉13800元,所剩130700一直未付。 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曹友泉把智贵清诉到了当时的太原市南城区法院,要求返 曹友泉胜诉,应该是意料中的事,智贵清一审败诉后也没有提起上诉。但智贵清也没有履行判决义务,即他没有给付借款并利息。1996年12月4日,南城法院向智贵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判决内容。在智贵清仍不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1996年12月18日,南城法院又作出了(1997)南城执字第401号裁定:查封智贵清所住本市新建路九号院后平房北房两间及东房一间。 1997年3月18日,南城区法院又向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将以物抵款的智贵清所有新建路9号后平房两间及东房一间的原房产证作废,将这三间房屋的产权交付曹友泉并办理房产手续。 1997年3月26日,根据南城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部门在太原日报发布声明,作废了新建路9号后院智贵清并房权字第0002583号产权证。 1997年4月,南城法院又向太原市房地局发函,请房管局为曹友泉办理过户手续。此后,因太原市冻结办理房产手续,曹友泉房产过户手续的办理便停了下来。 (山西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