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发现对方未经许可使用了与自己商标相似的商标标识,法国“鳄鱼”将新加坡“鳄鱼”推上了被告席。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诉(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安贞分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
原告(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在起诉书中称,1980年该公司在中国注册“鳄鱼图形”商标,后又相继取得了鳄鱼系列商标在多个相关类别的注册,其中包括“鳄鱼”文字商标(注册号:G552436)。
不久前,原告发现,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安贞分公司在其商场内设置与原告“鳄鱼”文字商标相似的“鳄鱼”专柜标牌,销售经被告(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授权、由被告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印有“卡帝乐鳄鱼”商标的商品。同时,被告(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利用网络等媒体以“卡帝乐鳄鱼”为商品商标进行宣传。
原告认为,三被告侵害了原告的“鳄鱼”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法院将择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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