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登记未婚检 新婚夜丈夫竟带性病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2日07:18 新华网 | |
日前,张女士来到马家堡司法所讲述其婚姻的烦恼:新婚之夜,自己居然发现丈夫有性病。而据张女士介绍,他们是在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成婚的,婚前丈夫并未向她说明过自己染有性病,而结婚时二人也没有进行婚检。 据张女士介绍说,经人介绍,她与王某恋爱。今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实行婚检自愿。二人并未进行婚检,于10月1日登记结婚。新婚之夜,自己发现王某行为异 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学教授巫昌祯认为,明知有不能结婚的疾病而结婚,应该承担民事过错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婚后发现有这种情况的,婚姻当事人以及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布婚姻无效。 从今年10月开始,实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双方可自愿进行婚前检查。今年10月1日,许多人在登记结婚时省却了婚检程序。巫昌祯教授还表示,新条例取消的是“强制婚检”,也就是说,婚检成为公民自愿选择的一件事,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条件更好的检查医院,这给了公民更多的婚检自由,所以应该提倡公民婚前自觉自愿地进行检查。 记者还了解到,根据新《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自始无效。王某隐瞒了有病的真实情况,这种婚姻无效,因此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而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来源: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