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例“艾滋婚姻”登记凸现法律困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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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2日08:4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今年23岁的周女士来自四川渠县农村,小学毕业后就到外面打工。2001年她在深圳经人介绍认识了梁先生。现年37岁的梁先生原籍广东,1997年离异后到深圳一家电力公司供职。双方交往一段时间便坠入爱河。今年8月底,二人决定结婚。 9月22日,二人来到四川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结婚手续,登记员初审认为符合结婚法定条件,要求双方到指定的成都锦江区妇幼保健院做婚前体检。在体验中,不料周女 10月9日,两人再次来到婚姻登记处要求办手续,此时保健院处在两难的境地:如果把周女士的病情告诉梁先生,便有侵犯“隐私权”的嫌疑,如若不讲,又认为对梁先生太不公平了。正左右为难时一个“意外发现”暂时解了急。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发现周女士的身份证号码有几位数是手写添上去的,与其户口簿上的内容不一致。于是周女士赶紧回老家办身份证,并表示办好后再来领结婚证。而此时,要不要将一方的病情告诉另一方在四川乃至全国引起了一场讨论。 10月13日,二人又一次走进婚姻登记处,该处工作人员要求他们到保健院去一趟。见两人执意要先办结婚登记手续,妇幼保健院院长及婚检人员不得不当着两人的面和盘托出女方的病情。闻讯后的梁先生沉默了,在经过几个小时激烈斗争后,他和女友到婚姻登记处交上了一份由保健院开具的一张证明,梁先生在这份证明上表明他已知道周女士的病情,“自愿结婚,后果自负”。周女士也同时在证明上写下“本人已知病情,要求结婚”。当办完婚姻登记手续后,周女士表示他们暂时不会要孩子。 尽管这场“婚检”风波已经过去,但由此引发的围绕婚检结果该不该告诉另一方的争议却远远未结束。 四川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认为,婚检单位应当将女方的情况告诉男方,婚姻登记机关得知此事,也应该对男方说明医院的检查结果。这位教授还建议,卫生部门应尽快确认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为这不仅对登记结婚的双方有必要,而且对他们下一代也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 10月18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双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女方如果不告知男方自己患有艾滋病是触犯法律,在取消婚检的情况下如何杜绝艾滋病患者通过隐瞒病情的方式结婚,需要有关方面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他指出,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婚检,但《母婴保健法》则明确要求应当婚检。如何处理两者产生的矛盾冲实,也有待于相关部门拿出解决办法。他还告诉记者,四川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已正式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反映,请求就这一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矛盾冲突如何解决作出明确答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