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死者家属一审各获赔29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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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2日12:45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刘丽英)在失去亲人半年以后,在斯里兰卡遭炮艇猛轰沉没的“福远渔225号”5名死亡船员家属获得索赔。近日,厦门海事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福州永丰公司向每位船员的家属支付死亡赔偿费29万元。 远洋渔业集团不承担责任 死难船员家属在起诉状中列了两名被告:福州永丰远洋渔业公司和其挂靠的福建省远洋渔业集团公司。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6月,陈康、郑邦金等5名船员与被告永丰渔业有限公司订立劳务合同书,约定由永丰公司聘用陈康等为“福远渔225号”轮渔捞员,永丰公司每月向船员支付工资2000元及奖金等;工伤事故的医疗费用由永丰公司承担,伤亡事故的所有费用按照劳动法规处理;合同期间公司为船员投保人身保险。但永丰公司始终没有为船员投保人身保险,也未投工伤保险。 2003年3月20日凌晨,“福远渔225号”在斯里兰卡海域遭遇不明船只的袭击,陈康等5名船员在袭击中死亡。事故发生后,永丰公司分两次向死者遗属支付3万元,但未明确用途。“福远渔225号”属永丰公司所有,经农业部批准在斯里兰卡海域从事拖网捕捞作业。这一远洋捕捞项目是以另一被告福建远洋渔业集团公司的名义办理,但远洋公司并没有参与经营和管理,只是负责为“福远渔225号”取得项目指标和办理捕捞鱼货进口报关手续。 法院认为,第二被告远洋集团公司对船员的聘用、管理无决定权,也不因船员的劳动而获益,在被告永丰公司与与船员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远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根据。 事实涉外案件适用中国法律 法院认为,“福远渔225号”在斯里兰卡海域作业,船员死亡的事实也发生在这一海域,本案属事实涉外的民事案件。由于原告提起的是合同之诉,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是中国自然人或法人,合同在中国签订,“福远渔225号”为中国籍船舶,因此,应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与本案有最密切关系的法律。而且合同还对工伤事故处理适用我国的劳动法规等作出约定,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也都援引中国法律作为依据。因此,本案适用中国法律。 死者属因公死亡 法院确认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属有效的劳动合同。船员在“福远渔225号”遭袭时死亡属因公死亡,被告永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适用《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但由于原告不能举证死亡船员在投保人身保险的情况下,遭遇不明船只袭击死亡必然获得保险赔偿,且赔偿额不少于10万元,因此对原告提出的要求永丰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永丰公司应向5名死亡船员的家属支付死亡补偿费29万元。永丰公司不服判决,认为死亡补偿费过高,已上诉至省高院。 此外,记者还获悉,5名失踪(未找到尸体)船员家属的索赔案件尚未判决,因为还需要一个宣告死亡的过程。 新闻回放: 3月20日凌晨4时10分,“福远渔225号”在斯里兰卡北部长迪库兰以东约16海里海域作业时,突然遭到一股不明身份的武装船只的袭击后沉没,23名中国船员除8人获救外,其余15人失踪。事后,经斯里兰卡政府、渔民及我方搜索,相继找到7名死难船员尸体。6月24日,其中10名死难船员的家属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船方和其挂靠的福建远洋集团公司向每户死难者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违约赔偿金共44.7万元。 (详见本报6月26日专题新闻)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