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一高二学生军训时受伤致残法院判决两所学校和军训基地三方赔偿该生39万元本报讯(记者李朝涛通讯员邓爱君黎新辉)中学生军训期间受伤致残,责任该由谁负?发生在梅县雁阳中学的高中生军训致人伤残案,经过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的审理,近日终于有了结果:法院判决两学校和军训基地三方赔偿约39万元的巨款。高二学生军训致残成植物人去年8月2日,丰顺中学高二级学生200多人,按照梅州市教育局的通知要求,在该校老师协助下,送到梅州市学生德育基地参加学生德育社会实践培训。8月3日上午8时50分,军训第一节课休 息时间,军训学生邓某等同学来到梅县雁阳中学快乐体育场玩耍。邓某在玩转轮跑步机时,不慎脑部被碰伤。事故发生后,邓某被先后送到梅县人民医院、梅州市人民医院和汕头大学附属一医院治疗。虽经尽力抢救,但邓仍处于深度昏迷状态,最后虽脱离危险,但已成了植物人,生活无法自理。在治疗期间,梅州、丰顺两级政府以及学校高度重视,拨出专款和发动学校师生捐款救治受伤的邓某。但由于治疗费用高昂,邓无法继续留医,于同年11月20日办理出院手续在家继续遵医嘱治疗。管理不善学校基地共赔巨款高昂的治疗费用,给邓家这个不幸的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2002年12月2日,邓某家人将丰顺中学、梅县雁阳中学和梅州市学生德育基地告上法庭,要求3家单位共同赔偿继续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合计48万元。案件受理后,邓某经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属一级伤残。丰顺法院审理后认为,丰顺中学将邓某送到德育基地后,仍有协管义务,对邓某的伤害负有部分民事责任;梅州市德育基地收取了培训费,对学生人身安全负有保护义务,对邓某的伤害负有管理不善的民事责任;雁阳中学作为快乐体育场的所有人,对转轮跑步机不作任何警示标志,因其对体育器械管理不善负有民事责任;而邓某作为17岁的未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对自行玩弄器械,造成事故,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根据各自的过错,丰顺法院最后判令丰顺中学赔偿10.45万元、梅州市德育基地赔偿20.91万元、雁阳中学赔偿7.84万元,其余部分由邓某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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