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抚养费学费19岁男儿状告生母 因已成年输掉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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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3日10:03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 |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南宁10月23日讯(记者王斯)为了索要抚养费,已上大学的19岁儿子将生母告上法院。近日,南宁市城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儿子已年满18周岁,为成年人,已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母亲不用再负担儿子的抚养费及学费等。 儿子:母亲应继续支付抚养费 今年19岁的李俊是南宁市兴宁区居民。1990年,父母离婚后年仅5岁半的李俊就一直与父亲生活在一起,母亲严琼每月支付40元生活费。1996年1月,为了追加生活费,李俊与父亲将母亲告上法院。 经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严琼从1996年2月起每月支付给李俊抚养费80元至他满18周岁为止。2002年9月,李俊已满18周岁,考虑到他依然在读高中,严琼与李俊的父亲协议约定,严琼支付李俊抚养费至2003年8月止。今年8月,李俊被广西一所高校录取,李俊便想到让母亲分担一部分学费和生活费。李俊的奶奶找到严琼要求协商继续支付李俊抚养费,但事情未果。 今年8月底,李俊将母亲再次推上被告席,要求严琼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及读书所需学杂费的一半。 法院:已是成年人,不支持诉讼请求 9月29日,南宁市城北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当日,站在被告席上7年未曾见儿子的严琼已经认不出儿子,要求法官核对儿子的身份证。庭审结束后,严琼叫住李俊想和他说几句话,李俊却没有理她,最后他走到严琼面前说了句,“你不认我,我也不会认你!” 10月20日,李家收到城北区法院的判决书。法院认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婚姻法》中所指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李俊已年满18周岁,为成年人,也不属于《婚姻法》中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此,李俊要求母亲支付抚养费及学杂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爷爷奶奶:母亲没尽一天责任 10月20日,李俊的爷爷奶奶首先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13年来,她从来不来看儿子,根本就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李俊的奶奶说。爷爷奶奶认为李俊从小就没妈。没妈的孩子不好管,两位老人就把李俊送到南宁市贵族学校——英华学校读书。老人告诉记者,因为他们有铺面,供孩子读贵族学校还不成问题,现在李俊读大学了,即使他妈妈不出一分钱,他们也一样会供李俊读完书。 母亲:儿子是心头永远的痛 10月21日中午,严琼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在与记者交谈时,严琼一直泣不成声。 她告诉记者,从1990年离婚后,儿子成了她心头永远的痛。她要想见儿子一面,肯定就要和前夫及其父母发生矛盾。那时候,前夫父母家的厕所解不了大便,儿子常常要到附近的公厕解手。为了看儿子,她常常到公厕边等儿子,可儿子一看见她马上跑开。见一次儿子这么艰难,严琼便放弃了见儿子的念头,她想“退一步海阔天空嘛”。这么多年了,她只在法庭上见过儿子两面。 1995年,她有了新的家庭,又有了一个孩子,可现在丈夫下岗,自己每月只有500多元的收入。“官司虽然赢了,可我们母子的关系永远都不可能改变,如果我有钱,我会帮儿子完成学业的。”严琼含着泪说。 父亲:虽然输了官司,可我赢了别的 10月21日,记者打通了李俊父亲的电话,希望能采访李俊。可李俊父亲希望别打扰儿子。他告诉记者,9月29日那天,李俊是从学校请假回来打官司的,上完法庭当天,就赶回学校了。“他心里难过,有泪不愿在家人面前流。我虽然输了官司,可我赢了别的!”李俊父亲说。(因文中涉及隐私,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王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