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孙无缘赎回50年前典当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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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3日11:05 沈阳今报 | |
记者房立 核心提示 一间38平方米的房子在50年前以80元的价格典当。在50年的时间里,几易其主。为了赎回房子,原房主的后人走上法庭,17个与房子有关的人被牵涉进此案。昨天,这起赎房案有了结果,沈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此房是绝卖,最初房子的典当者已经没有赎回权。 50年前 以80元价格将房子典当 1951年,家住沈阳市沈河区的王某因为急需用钱,就将自己一间半的房屋典当给了马某,得到典当费80元,双方立下契约,约定典当的期限是一年。当时他们谁都没有想到这间仅38平方米的房子会使他们的后人在法庭之上相遇。 1962年,王某还是没有赎回房子,马某的儿子就将房子典当给了苗某,在此后的四年里,房子的主人换了两茬。当房子转到关某手中时,它才停止了“流浪”的生涯。关某一直住在这间房里,1974年10月,沈河区房产局给关某发放了私有房产证。 往事重提 后人为赎回典当房上法庭 在王某百年之后,王某的子女王芝(化名)等人在继承父亲的财产时,得知当初典当的房子已经到了关某手中,于是找到关某,想赎回房子。关某表示这间房子已经归自己所有,而且有了私有房产证,因此拒绝了王某子女的要求。此后,王芝等人多次找到沈河区房产局,要求重新落实私房产权政策,恢复王某和承典人的关系。沈河区房产局根据相关规定,在1983年11月作出了撤销关某房产证的(1983)第112号文件。 恢复典当关系后,王芝等人并没有要回房子,因为关某拒绝腾房。关某认为第112号文件是不符合事实的,根据相关的法规规定,王芝等人已经没有赎回权。2000年5月11日,王某的十个子孙将关某和他的妻子、子女等七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腾房。 沈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作出判决,王芝等人有赎回房子的权力,算上利息,王芝等人要给付528元赎回款。对于这个判决,王芝等人和关某都表示不能接受,申请了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王某典当的房子已经是绝卖,王芝等人已经没有赎回权,驳回了王芝等人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典当十年后不赎回为绝卖 本案的主审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现在典当行业涉及面比较广泛,典当房产的也大有人在,但因为典当房产而产生纠纷的很少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典期届满逾期十年或典契上未载明期限经过30年未赎的,原则上视为绝卖。”所谓绝卖,就是超过赎回期限后,典当物归承典人所有,典当人不可赎回。 在这起案件中,依据1951年王某和马某之间的契约书,在1962年他们之间的典当关系已经结束,这间房子已经成为绝卖。关某从他人手中典当这间房子时,就形成了新的典当关系,因此房子产权应归关某所有。王某和关某之间没有约定、法定或事实上的法律关系,起诉的主体也不对。原审法院判决可以赎回是错误的。 沈阳市典当行的工作人员介绍说,现在典当房产的人很多,一般房产典当期限最长为半年,在典当时要带户口簿、产权证、契税证和身份证,典当的价格要看房子的位置、大小才能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