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输给遗物欠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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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3日11:05 沈阳今报 | |
王鹏【案情回顾】丈夫去世后,妻子李萍在整理丈夫遗物时找到一张借条。李萍找到欠钱的张明,张明承认确实向其丈夫借过钱,但早已经还了,而且还有证人证明。李萍不信,于是将张明告上法庭,法院认定这张借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而且认定借条的法律效力大于证人证言,判决张明将欠款还给李萍。 【以案说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类证据,如何确定每一类证据的证明力? 对于张明提供的证明其已经还款的证人证言,其真实性受到主观心态的支配和他人的干扰。因此,对任何证人证言,都必须根据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对其是否可靠和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正确判断。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时,应该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就本案来看,依常人的生活经验,归还借款后,应将借条取回或者让收款人出具收条,但张明既未将借条收回,也不能提供李萍丈夫的收条,故可以认定李萍提供的借条的证明力大于张明提供的证人证言,法院支持李萍的主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