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及时还款算不算诈骗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3日15:05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法院终审认定张某不存在恶意回避不构成犯罪 本报讯与人签订购销合同后不能如约还款,是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原珠海市高×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新(化名)被指控虚报注册资本罪和合同诈骗罪,日前,广州市中院二审落锤:张新无罪。 据检察院指控:1997年11月19日,张新明知高×有限公司无实际履行能力,仍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增城市发电厂签订了2000吨进口燃料油的产品购销合同,并授意其公司职员李某于次日与广东省燃料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买进燃料油,再卖给发电厂。后经燃料公司多次交涉,才于1998年1月21日支付了105万元,但尚欠119万未还。之后,张新变更了公司的经营场所和法定代表人,并辞去职务,致使燃料公司的剩余货款一直无法追回。 其辩护律师认为:高×公司没有支付剩余货款是因为暂时无力支付,但没说过不还钱。因此,这属于经济纠纷,不是犯罪。2002年6月,广州市黄埔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应属民事纠纷,张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院提起抗诉。广州市中院近日审理后认为:高×公司一直承认欠款事实,并愿意承担偿还责任,该公司变更后一直存在,张新不存在恶意回避的事实。据此,法院认为此案应属民事纠纷,张新无罪。(罗颖)(日京/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