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藩一审被判一年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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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4日00:48 山西晚报 | |
本报10月22日讯今天,为原太原市杏花岭公安分局副局长牛藩担任辩护人的两位律师,收到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认定牛藩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春节前几天,时任太原市杏花岭公安分局职工新村刑警中队队长的牛藩,指派侦查员高晓刚等人,前往抓捕具有吸、贩毒嫌疑的马树信,因马不在家,经 公诉机关同时指控,2000年初,古交市原相乡农民冀海平与徐永贵在竞标承包该乡采矿场时,恶意串通,私订协议,在中介人冀旭东等人的主持下,私下商定由徐永贵交给冀海平50万元,冀海平主动退出竞价。此后,徐永贵在付给冀海平部分款项后,随即雇凶欲杀冀海平(未遂)。职工新村刑警队在受理徐永贵雇凶杀人案后,又立案侦查本无管辖权的冀海平、冀旭东敲诈勒索案,并扣押冀海平非法所得及所谓保证金共54万元。后认为此案不能成立。牛藩不按法律规定将此案移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而是擅自决定将扣押款中34万元返还给徐永贵之兄徐东贵,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牛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非法超期羁押路某,致其遭到侮辱、殴打,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同时,牛藩在行使职权时,违规办案,擅自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之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此两项罪名成立。 经过控辩双方的当庭质证,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牛藩还涉嫌受贿的罪名,以证据不足为由,没有认定。(本报记者) (山西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