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逮“贼”惹出赔偿官司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4日03:3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本报记者刘艳对家住龙泉驿区西河镇龙井村3组的李昌富来说,今年2月22日是个倒霉的日子,他被人误当贼娃子,打伤右手,致使右手尺骨骨折。而同组的刘俊也觉得冤枉,自己抓贼反被推上了被告席。昨日上午,一场赔偿纠纷案在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今年2月22日凌晨2时许,李昌富用自行车搭花菜到西河镇去卖,在走到邻居李作根家的竹林边时,一个黑影突然跳出,一棒打在他的右手臂上。李昌富这才看清,打他的是同组的刘俊。 后经华西法医学中心鉴定,李昌富右手尺骨中下段骨折,属十级伤残。李昌富的家人遂将刘俊告到法院,提出赔偿医疗费、伤残费等共16000元的要求。 刘俊觉得自己很冤枉,他说,事发当晚,他是为了抓贼,李昌富听到喊“抓贼”的声音,不但不吭声,反而往竹林方向跑,所以被误当成了贼,因而李被打伤,完全是他自己造成的。 昨日的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律师说法: 成都天则律师事务所陈晓平律师认为,本案被告抓贼的动机是好的,但假如他真的出手打了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被告挥棒故意伤害他人,就是侵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李昌富被误认为贼后没有说话,并不能说明他就是贼,就该打,因而李昌富本身没有过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