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房难住责在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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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4日09:00 新闻晨报 | |
收到市二中院的终审判决书,郑女士为自己在3年前的冲动之举后悔莫及,自己和儿子从今以后再也没有机会回到本该有居住权的“家”中。 作为回沪知青子女,郑返沪时将户籍迁入了外公家。当时,由外公承租的房子里还住着舅舅一家。因为空间狭小,一年多后郑就搬出,但户口没有迁出。 1996年年底,舅舅的单位进行房屋调配,将包括郑在内的6人都列入调配对象,迁入了新居户口。2000年,该房屋的产权证由郑的舅妈获得。两年后,为了说服舅舅、舅妈帮儿子落实户口,郑毅然出具保证书,表示愿意放弃房屋产权、居住权。 儿子和自己的名字在舅舅家的户口本上清楚地列着,但当郑希望能同儿子入住时却遭到了拒绝,为此,郑与舅舅家对簿公堂,但一审败诉,郑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认为,郑承诺放弃房屋的相关权利是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尽管这种冲动之举是为落实儿子的户口,但作为一种发生法律效力的承诺,郑应该遵守。近日,法院终审驳回了郑的上诉。晨报通讯员梁宗记者罗剑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