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花心狠心弃子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4日09:00 新闻晨报 | |
欠孽债拒担责任的生父受到法律惩罚 一时冲动,食下禁果。当随之而来的责任摊在许某面前时,他却选择了逃避。但事实已经存在,再多的辩解都已无用。承担抚养责任,于法于理,皆属应当。 “诉讼,因双方纠纷而出。当当事人之间就某一事实各执一词时,以客观辨明是非为 众所周知,对于一方有利的证据,往往也是对另一方不利的证据。按照诉讼要求,谁主张谁举证。据此,对原告方有利的证据,往往必须由原告当事人亲自提供。不过,若此类证据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手中,而被告又不愿提供之时,原告取证势必艰难。也许,依常理推断,此时的被告方只需态度鲜明,对证据一事缄口不语,便可万事大吉:反正拿不到证据,你也奈何不了我。 值得庆幸的是,法律并没有为这些逃避之人留下空隙。就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明文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就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由此可见,一味保持沉默、回避事实,无用不说,反而在减轻对方当事人举证难度的同时,加速了自己败诉的进程。 家有妻小的许某,仗着有几个小钱,勾引了一个外来妹与之非法同居,导致姑娘怀孕生子,事后却予以否认,还不愿进行亲子鉴定,并以为没有鉴定报告就可以逃避抚养责任。不过,此人的如意算盘没能如意,日前,松江法院以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令其承担孩子自出生之日起至18周岁止的抚养费。 戒指定情打工妹 外地姑娘孙某来沪后在松江某酒家打工,松江本地居民许某则在该酒店附近开了一家商店,平日里,只要有生意伙伴前来,他就会到该酒家用餐,一来二往便与孙某熟悉起来。1999年秋,许某又和一个朋友去酒家喝酒,两人都喝醉了,最后是孙某想方设法找来许某的朋友,一起将他送回家。 事后,许某花500多元买了一个金戒指,特意到孙某的住处表示谢意,还盛情邀请孙一起到市区某大饭店吃饭。就在当天晚上,许某借口时间太晚,来不及赶回松江,在市区开了房间和孙某同宿。此后,许某的心就放在了孙某这里,他还借了一套房子让她搬进去住,两人过起了同居生活。 有了孩子没踪影 几个月后,孙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就找许某商量。许某让孙某把孩子生下来,还说一定要和老婆离婚,和孙某共同生活。但此后当他看着孙某的肚子一天天鼓起来,已冷静下来的他觉得这样下去不是办法,便给了孙一笔钱,让她到老家去生养孩子,并从此断绝了和孙的联系。 2001年2月,孙某在老家生了一个儿子,却得不到父母的承认,许某给她的钱也用完了,无奈的她刚做完月子再次来到松江,希望许某能兑现承诺,和她一起过正常人的日子。可此时许某早已打定了主意,没再给予她机会。 今年2月,许某彻底和孙断绝了关系。孙某无奈之下于6月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许某承担抚养费。法院受理此案后,许某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此,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许某采取了拘传的强制措施,传唤许某到庭。 拒做鉴定不打自招 庭审中,许某称他与孙某仅是偶尔发生关系,并非长期同居,孙某怀孕时,双方并未同居,他不是孩子的父亲。针对他的说法,孙某向法院提出了做亲子鉴定的申请,许某当时表示同意。然而,在规定的时间内他却拒不到庭配合法院做亲子鉴定。据此,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和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以及从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依法推定许某与孩子是亲子关系,应承担抚养责任。 昨天,记者通过法院,希望能和孙某取得联系进行采访,得知孙某已带着孩子离开了伤心地。同时还得知,许某又缠上了另一场官司,其妻鉴于他的行为,已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请。 晨报记者李郭平通讯员朱金彪胡卫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