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立法再请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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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4日10:03 齐鲁晚报 | |
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3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始举行,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继续提请本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就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作了报告。 胡光宝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一些地方在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要求提供 胡光宝说,根据公安部的意见,借鉴国外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一种有效的奖惩做法,总结我国在一些城市的试点经验,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胡光宝说,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肇事车辆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对已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只能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法律委员会据此建议将这一条款修改为: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在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过程中,对农用机动车如何进行管理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根据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运输车将不分具体用途,其牌证发放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而拖拉机牌证的发放则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而对农业(农机)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已经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可继续使用,不必重新换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