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退还35万元集资款
本报讯日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合资养植兰花引发纠纷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合资者“离婚”,要求兰花养护者退还合资者35万元集资款。
据官渡法院审理查明,个体户容某是兰花协会会员,在种植兰花方面有一定心得。据
他自己称,去年6月,他在四川花60万元买了一盆兰花。同年7月上旬,容某先后3次到于某家里推销“领带”兰花,并邀请于某、张某到呈贡参观其经营的兰园。之后,容某又多次打电话给于某,要他约人集资。同年8月5日,容某邀约于某、唐某、宋某到日新小区他的家中看兰花,容某抬出了两盆兰草,指着一盆有6个大苗7个小苗的兰草说是“领带”兰花。随后,于、唐、宋3人和容一起将这盆“领带”兰花抬到于某家里,4人在于某家里签订了合资养兰花的协议,约定兰花由容某养护,于某、唐某、宋某享有一半股份。同年8月8日,3人从银行将35万元合资款划到了容某的账户上。今年1月27日,宋某到兰园去看这盆“领带”兰花时,发现少了4苗,于是找到容某要求退还合资款,但双方协商未果。于某等3人认为双方合资的“领带”兰花与签订协议时少了4苗,容某带有欺诈行为,故向官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集资养兰花协议;要求容某赔还3原告合资款35万元,并承担同期银行利息及本案诉讼费。被告容某则称兰花属植物,会被虫咬或死亡;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其内容合法,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协议系合伙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依法应当风险共担,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驳回3原告的诉讼请求、拍卖处理这盆“领带”兰花。
官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合资协议约定,该“领带”兰花由被告负责管理养植,被告容某在养植期间,有管理养植好兰花的义务。在双方合资的“领带”兰花少了4苗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履行告知3原告的义务,且不能充分说明少苗的原因,其所辩解的理由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容某对其负责养植管理的“领带”兰花少了4苗,导致双方合资的标的物发生变化,对此,被告容某应承担完全过错责任。双方签订的协议实际已不能继续履行,依法予以撤销。据此,官渡法院于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由被告容某返还3原告的合资款35万元并赔偿其银行利息。
丁强 (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