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丧命采石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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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4日12:23 云南日报 | |
本报讯近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邻居间的矛盾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在自家阳台和公共屋顶上养鸽子的住户停止对26户邻居的侵害。 据官渡法院审理查明,周某、董某是夫妻关系,住在昆明官渡区福海乡高朱村173号的职工宿舍顶层。去年1月,他家在所居住的住房阳台和该幢房屋的顶上搭建鸽棚饲养起了信鸽。由于饲养的鸽子数量较多,加之又是在顶层,每当鸽子起飞、降落时,鸽子羽毛和皮屑 在这些压力下,去年2月,周某家拆除了鸽棚。今年4月,周家又不顾邻居和公司领导反对,再次搭建起鸽棚,饲养了70多只鸽子。在向公司领导多次反映未能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唐某、舒某等26户邻居便将周家告到官渡法院,要求周、董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26户原告精神损失费共计5000元。 被告周某、董某答辩称,其是昆明市信鸽协会会员,其饲养的信鸽都有足环证,是受法律保护的;原告诉称其饲养鸽子给环境造成污染、对原告身体健康不利,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官渡法院认为,周、董两被告饲养信鸽虽是合法行为,但由于两被告在小区内饲养一定数量的信鸽,对住户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邻居各方,应当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原告要求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官渡法院于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周某、董某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丁强 赵梦(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