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商店的玻璃墙干净透亮本是好事,但顾客何女士却因为玻璃太“透明”而撞了上去。日前,东城法院对一起因顾客撞玻璃墙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做出了判决,专卖店还要赔偿何女士492元的误工损失。
2002年2月18日晚,何女士来到新东安市场商场首层某服饰有限公司专卖店时,与该专卖店的玻璃墙相撞后倒地。经诊断为脑外伤,颈、双肩软组织挫伤,建议全休3天,专卖店支付了首诊医疗费。何女士认为专卖店的门面玻璃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及装饰物,导致她在进入该店时撞到玻璃墙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她将诉状递到东城法院,要求专卖店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及营养费共计2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被告作为经营者,在专卖店玻璃处应设置明显标志,以使消费者注意安全,避免人身受到伤害。由于被告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原告在准备进入该专卖店时与该店玻璃墙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并全休3天,休假期间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被告应予赔偿。最后判决被告某服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损失49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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