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话实说:一支标枪扎出四种法律责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5日09:4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编辑同志: 日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学生上体育课投掷标枪扎伤同学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致人损害的学生及所在学校根据各自过错分别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致人损害的学生家长为其子承担了垫付责任,伤者本人由于也有一定过错承担了相应责任。 2001年4月17日下午,日照市某高中学生牟某与王某在上体育课时,根据其体育老师安排,在正在建设的学校体育场内进行训练活动,体育老师随后离开。牟某在场地的西面向东投掷铅球,王某在东面向西投掷标枪,当牟某用脚丈量自己投出的铅球距离时,被王某投出的标枪扎伤头部,造成颅骨骨折,被送往医院治疗。2002年7月23日经法医鉴定其为轻伤,构成十级伤残,医疗费14139.49元。2003年1月24日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王某父子和学校对造成其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牟某与被告王某虽在损害发生时均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他们又是在校学生,并在体育课期间经学校安排做铅球和标枪体育项目训练,学校和老师明知该训练项目存有危险性,应提供规范的训练场地、明确训练地点并严加监管,但由于学校提供训练场地不规范,对训练地点未加以明确,体育老师只是简单地安排学生训练后便离开训练现场,未尽妥善管理之责,故学校对原告牟某受伤负有主要责任。被告王某和原告牟某对损害后果也应有预见,但均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防止,故被告王某应对造成牟某的损害承担一定责任,由于其本人没有经济收入,应由其父对赔偿款项予以垫付。牟某本身亦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依法判决学校赔偿牟某各项经济损失8483.69元,王某赔偿牟某各项经济损失2827.9元,由其父承担垫付责任,原告牟某自己承担损失2827.9元。山东王伟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