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纳税权利“过期作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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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5日09:4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编辑同志: 作为纳税人,法律在规定其义务的同时,也赋予其相关的权利,但如果不清楚权利受何种法定时效的约束,那么其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权利也同样会“过期作废”。 笔者曾偶遇某娱乐城的杨经理,当她得知笔者在地税部门工作时,连忙请教起纳税的 其实,我国的《税收征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赔偿法》等都明确规定了纳税人所拥有权利的法定时效,纳税人在法定时效内行使权利,才能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法律规定,公民被税务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含2000元)、法人或其它组织被处以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罚款,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要在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则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在此,笔者提醒各位纳税人,千万在法定时效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过期作废。河北钱民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