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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采光不足联名告状索赔 买房人缺少理由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5日13:52 新民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华碧芳记者郭剑烽)“东新苑”的11位业主手执日照分析报告集体状告房产商:主卧南窗光照不足,违反工程建设的质量标准,要求每户赔偿5万元。日前,普陀区法院以11套房屋整体方向朝东、南窗并非主卧的主要光照来源为理由,一审判决11位业主败诉。

  这11位业主分别在2001年到2002年间,陆续购买了“东新苑”1号楼“宝石座”01室的
房屋。部分业主在买房时,房屋主体结构已经成型,是“准现房”,另一部分业主买的是现房,还有一位业主买的是二手房。11位业主购买的01室是三室二厅,面积124平方米,两个卧室包括主卧外的阳台都朝东,主卧还带有一扇较小的南窗。2002年6月,一些业主获悉附近将要建造30层以上的“新湖明珠城”,生怕自己的日照受到遮挡,就向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反映。“新湖明珠城”的开发商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了日照分析。分析的结果发现,“东新苑”1号楼由于自身设计的遮挡,使01室南窗在冬至那天的满窗日照只有48分钟。原来,由于1号楼凹凸变化的外形,造成和01室并排朝东的02室向外突出的主卧遮挡了01室南窗的部分光线。

  01室的业主们和开发商交涉没有结果后,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上写明的“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修复后赔偿0.5倍的损失”的条款,对每户赔偿5万元。

  开发商则坚持,房屋通过了规划和验收的审批,质量完全符合国家规定。业主们引用的“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是指每幢高层之间的距离应当保证冬至日满窗光照不可少于1小时,1号楼前根本没有其他房屋遮挡,而且一个居室应该以主要朝向作为日照范围。原告在购买房屋时,正是因为朝向问题,比朝南的03室房价每平方米低二三百元,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认为,房产商在出售房屋时,没有告诉业主们主卧南窗光照的实际情况,造成了业主们的重大误解,业主们有权撤销合同。但业主们明确表示不要求撤销,只要赔偿,愿意继续居住,而赔偿的理由并不充分。因为这幢房屋整个建造的手续合法完整,01室主卧的主要光照来源并不是南窗,而是东窗和阳台。合同中双方对这扇南窗的日照也没有特别约定,所以业主的请求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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