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软件遭“克隆”获赔48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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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6日05:45 深圳商报 | |
深圳知识产权遭侵权官司历时2年终审裁定 大族软件遭“克隆”获赔48万元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颜家梁)本报曾经独家报道的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状告温州市华泰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软件侵权一案历时2年终有定论。10月24日,大族公 1998年10月,作为全国最大的激光打标机研发生产企业,“大族”公司自行开发了一种目前国内最先进的激光打标机软件,该软件是激光打标机的核心部分,已取得了软件著作权登记。温州市华泰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运行界面、使用功能均与大族的软件类似,并将该软件安装在其生产的系列激光打标机中,在市场上低价销售。华泰这一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大族的合法权益。2001年11月,大族将这一可疑的“孪生”软件“开发商”推上了被告席,状告华泰严重侵犯了大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华泰软件合法性成庭审焦点在法庭上,面对大族的质疑,华泰“镇静自若”地提出三条辩解理由,否认他们的系列激光打标机的核心控制软件系盗用大族的同类产品。 华泰坚称其软件系他们委托他人开发,并出具了“委托开发协议书”,且认为大族作为证据提出的样本极有可能已被改写,因而不足为证。 而大族公司称,华泰公司提交的协议书并不能证明软件的合法性,华泰公司复制并低价销售其没有著作权的软件行为本身就说明其存在侵权故意。即使华泰公司的软件是从别处合法购买,也未审查开发商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性,因此华泰公司的主观过错十分明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浙江高院终审判决原告胜诉 一审中,华泰公司所谓的“委托开发协议书”经法院认定,实为购买协议,且华泰公司不能提供其软件的源程序。对华泰提出的“软件改写可能”等理由,均被法院一一驳回。温州市中院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鉴定后,查明华泰有关产品使用的控制软件的核心部分完全抄袭了大族软件内容,华泰有关产品的控制软件属侵权软件,经过二次庭审,温州中院判决华泰立即停止生产与销售这一软件,并向大族公开致歉,赔偿大族经济损失47.86万元。华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经过两次庭审,驳回了华泰公司的上诉,维持温州中院的一审判决。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颜家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