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性骚扰”有待法律的健全与社会观念的转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6日06:56 新华网 | |
案例:中学生王薇放学回家需要坐公交车,她在不同的时间、车次经历过同样的遭遇———受到性骚扰。她说,有一次,车并不是特别拥挤,但她身后一名男子还是故意靠得特别近,用身体紧贴着她的身体,左蹭右蹭。幸亏当时旁边一位年纪较长的叔叔看到后对那人说: “瞧,后面地方大着呢,你挤人家小女孩干什么呀?”那人这才没趣地离开。但如果 性骚扰,这个字眼在我们的生活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人们的认识也越来越清晰。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在中国,84%的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性骚扰中,50%来自工作场所,其中36%来自上级,14%来自同事。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置环境3种方式。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女性,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或色情内容;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异性身体敏感部位;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如案例中所描述的那样,在公交车上女性会经常遭遇性骚扰。一项针对年轻女性的调查表明,公交车上的性骚扰,亲身经历过的占35%,亲眼见到的占28%,听说过的占27%。 “性骚扰”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时至今日,我们的社会已经不能再漠视、沉默,而必须直面这个问题。 “性骚扰”第一案引发的讨论 案例:2001年7月,陕西西安市一位30岁的国有企业女职员童某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指控她的上司对其进行了性骚扰。这是我国首例性骚扰案。一审在经过近两个月的审理后,法院认为控方没有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性骚扰事实存在,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原告律师马强对审理结果表示不满。他说,庭审中,原告出示了1个直接证据和8个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童女士的同事在总经理办公室门外,听到童女士在里面说“你不要这样”之类的拒绝语言。法院却认为证人未进门,无法知道里面在做什么事,同时也没有听到总经理的声音,无法确定童女士当时在拒绝谁,故没有认定该证据。 西安的性骚扰第一案审判结果公布后,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一位在西安市某大学就读的女研究生说,性骚扰对女性来说不光是性方面的问题,也是人格尊严的问题。我国现在还没有性骚扰方面的法律,需要立法。另外,现在中国的观念还比较保守,有勇气起诉的女性本来就很少,毕竟这对女性来说成本太高,会影响家庭和工作,周围的人也会因此对当事人另眼相看。这次首例性骚扰案败诉了,在社会上会有一些负面影响,使女性更加不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的人会选择忍气吞声。 北京某知名大学的徐先生则认为:性骚扰需要立法,但立法要面临很多问题。首先,如何界定性骚扰就是个问题。其次,性骚扰取证异常困难。法律是要用证据说话的,但是,性骚扰很多时候是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无从寻找证据。如果偷偷带着一个录音机和摄像机去取证又会有诸多困扰。男性也在被“性骚扰”案例:某大学本科生刘亮曾遭遇过这样一件事:一天下午,他在公共浴室洗澡。不久,周围的人陆续洗完离开,最后一个隔段中只剩下他和一个30多岁的男子。这个男子见四处无人便走过来主动搭讪并提出为刘亮搓背,在搓背时不断试图抚摸他的身体,后来又试探着摸他的下身,且越来越嚣张。刘亮觉得恶心,推说自己已经洗好便迅速离开。刘亮说同宿舍的其他男生有三四个也遇到过类似之事,甚至还有更过分的情况。 在人们的观念中,通常认为性骚扰只是男性针对女性。而实际上男性受到性骚扰的也大有人在,只不过一向被忽视了。男性受到同性性骚扰的地点多为浴室、厕所等地,其情节有时更比女性恶劣。性骚扰对男性青年的负面影响同样是十分严重的。 性骚扰的实施者和受害者是不分性别的,它侵犯的不仅是女性的权益,而是所有当事人的人格,是整个社会基于人权的秩序。 有待法律的健全与社会观念的转变 中国尚无禁止性骚扰的法律规定。在1997年刑法修改之前,一般对严重的性骚扰行为按流氓罪追究刑事责任(而1997年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更符合性骚扰的特征)。较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对一般的性骚扰行为则划入道德规范范畴。 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潘绥铭教授所说,性骚扰侵犯的不仅仅是社会秩序,不仅仅是妇女,也不仅仅是妇女的人身权利。它侵犯的,是我们人类所特有的一种最无形,但又是最无价的东西:一个人的尊严。性骚扰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应当而且必须引起社会的重视。 这个问题的最终解决一方面要依靠国家立法,另一方面也要依靠社会观念的转变。要期待我们的法律进一步健全,也要期待我们的文化最终扫除掉一切传统的陈规陋习;不再仅仅盯住性骚扰里面的那个“性”字不放;不再把性方面的“完好无损”用来判断女性的人格与价值。(文/宋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