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声明”不一定免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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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6日14:09 沈阳今报 | |
薛东兵【新闻回顾】吴某到商场买东西,把自行车存在商场外面,并交了存车费。在停车场上,立着一块写有“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停车场概不负责”的牌子。买完东西出来后,吴某发现自己的车子不见了,要求保管员赔偿,但遭到拒绝。理由是,停车场已声明,发生意外本站概不负责。这样的声明有效吗? 【以案说法】这涉及免责声明的效力问题。免责声明在《合同法》中属于合同的免责 第一,人身权和财产权是人们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如果这样的免责条款有效,无异于承认随意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有效。例如,甲在阳台栏杆上行走,乙声称他也敢。甲说,你若敢,就给你1000元,但摔下去我不管。乙一气之下,跳上阳台,但没站稳,摔下去死了。本案中如果甲的声明有效,则意味着甲可侵害乙的人身权。这不但为法律所不允许,也破坏了公序良俗的原则。 第二,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法律原则。这样的免责条款必然导致扩大一方的权利,而限制或缩小了另一方的权利;或者加重一方的义务,而减轻或免除另一方的义务。这实际上排除了一方当事人应负的基本义务,显然是不公平的。 值得一提的是,对上述类似的免责条款,其他法律、法规也作出了与《合同法》相类似的规定。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有些单位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发生工伤、意外事故,本单位概不负责。”这样的声明是无效的。 但应注意的是,并不是一切免责条款,法律、法规都作无效处理。对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应尽注意义务的条款,应视作合同的组成部分。例如,公共汽车上标有“行车时,头、手请勿伸出窗外,否则后果自负”声明,如果乘客不顾声明,擅自把头、手伸出车外而引起事故的,不能主张声明无效。 根据以上分析,前面案例中吴某已交存车费,那么,停车场与吴某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停车场的声明无效,应负完全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