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华书店剔除仨“蛀虫”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7日00:32 半岛晨报 | |
晨报讯 (陈向真记者王勇)昨天,记者从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获悉,因为私分“小金库”中的公款,日前,大连市新华书店原财务部部长、副部长和一名出纳员犯下贪污罪。 财务部三人组 私分“小金库” 每年,辽宁省新华书店按各地新华书店完成教材课本预收款情况,给予各地新华书店一定数额的奖励。大连市新华书店将这笔教材课本奖励款存入账外“小金库”,交由财务部管理,由书店统一支配、使用。 王某时任大连市新华书店财务部部长,利用领导委派管理“小金库”款项职务上的便利,未经书店领导同意,与时任副部长的滕某、出纳员吕某合谋后,私自决定用“小金库”中的公款为其3个人发放奖金。 从1999年2月到2000年9月,王某、滕某、吕某先后6次将“小金库”中的7.25万元私分,其中王某分到2.95万元,滕某、吕某各分得2.15万元。 去年9月,王某因购买住房缺少资金,向大连市新华书店的两个负责人请示,打算借用“小金库”的款项,但两人均答复“等班子研究一下”。 其后,王某在新华书店领导班子未研究,没正式通知其可以借用款项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填写了1张暂借人民币10万元的借款借据,让滕某从“小金库”内取款1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住房。 是被私分 还是发奖金了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称,新华书店“小金库”是历史遗留下来的,由财务部具体管理,他看到滕某、吕某平时工作辛苦,为调动工作积极性,就以加班费的名义将“小金库”的钱分给自己和他们。 滕某和吕某也认为,他们分到的钱是财务部负责人王某提出其工作辛苦,决定发的,他们认为这钱是领导给的小红包,并没合谋私分公款。 法院认为,“小金库”中的款项是公款,属于大连市新华书店,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在书店负责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奖金的名义,将“小金库”中的公款分给本人及滕某、吕某,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 滕某、吕某作为财务人员,应知道公款使用、奖金发放的程序,明知分钱未经书店负责人同意,仍参与私分公款,同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私分“小金库” 三人犯下贪污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滕某、吕某利用从事财务工作之便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判决如下,王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滕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两年。吕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两年。 | |